1950年,法國訂立了「提取建設費用百分之一購置藝術品」,規定在公共建築的費用中撥出百分之一的數目用在藝術上。在1959年,美國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定立了「藝術百分比」(the percent-for-art)方案,要求在建築費用中撥款以支持藝術發展。後來在1965年,「國家藝術基金會」成立,對公共場所設置藝術品提出要求。台灣是亞洲地區中最早實施相關法例的地區,於1992年立法,韓國在1995年亦緊隨其後。至於香港則暫時未有類似的法例。
公共藝術執行得宜,確實可以美化環境,又能與市民進行有意思的互動,但若果執行不當,則有反效果,成為視覺污染。早前,在葵芳興芳路與興寧路交界,便出現了一件名為「安全島」的公共藝術作品。作品外形似小山丘,用地磚砌成,據說該作品原來是供市民坐下聚會。作品的說明如下:「城市的公路像海洋一樣切斷行人,令人們花無數時間呆在交通島等待過馬路。這作品將地磚伸展起來形成一個起伏的山形輪廓,供人坐下來聚會和見面。讓了無生氣的安全島變成一個活潑的景致,使等待過馬路變成了愉快的經歷。」
然而,這個作品早前在網上引起熱議,這件位於鬧市中的「坐椅」非但未受市民青睞,反而被嘲笑似「山墓」、「建築廢料」。雖然作品的創作原意是讓市民坐下休息,但卻弔詭地寫上了「請勿攀爬」的字句。其後發展局接獲眾多投訴,最後承諾拆除作品。有議員則批評局方未有諮詢公眾及區議會。Lesley認為,這件「安全島」作品正好給公共藝術創作帶來了很大的啟示,在推行公共藝術的項目時,有public engagement (公眾參與)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在推行某個項目時,應該讓公眾、民間團體等一齊參與討論,而非突然的「空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