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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法援浪費公帑

2018-08-24

傅健慈博士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近日郭卓堅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決定三年內不受理其法援申請而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拒絕後,再提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及頒令其支付堂費。

為什麼法律援助署拒絕三年內不再批出法援給郭卓堅?

原因很簡單,就是要防止郭卓堅濫用法援和浪費公帑!從2006年起,郭卓堅提出申請的司法覆核超過30次,當中包括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政改諮詢服務、立法會遞補機制、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的權利和要求禁止執行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等事件,每一次,他都會申請法律援助,卻未能提供合理理據。然而,他自己宣稱無力償還敗訴而累積的堂費大約超過5,000萬元。

法律援助署的使命是確保所有合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事實證明郭卓堅提出的很多司法覆核不成功或被他本人撤回,法律援助署署長有責任防止公帑被濫用。筆者認為郭卓堅濫用法援和司法制度,浪費公帑,行為可恥,應予譴責。

另外,在申請法援時,申請人可以要求指定律師和大律師代表他們,法律援助署在批出法援外判案件時,必須防止申請人進行利益輸送,盡量避免外判給申請人指定的律師或大律師。法律援助署應公正獨立,全力把關,善用公帑資源,防止濫用法援去破壞香港的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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