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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選舉人資格旨在維保選舉制度

2018-10-19

By Grenville Cross

日前,選舉主任宣佈劉小麗參加立法會補選的提名無效,原因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有理由相信她的政治立場不變。此一決定招致了一些不得體的非議。例如,英國總領事館的發言人指出,基本法第26條保障公民參與選舉的權利。

話雖如此,但參選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事實上基本法第26條的意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就像其他地區一樣,選舉權並非是毫無限制的,而是會受到當地的法律所約束。

參選立法會的候選人必須遵守「立法會條例」中所列明的各項規定。例如,根據第37節,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並已登記成為地方選區的選民。此外,第40節則要求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和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管會有責任把好關,禁止違反條例或行為失當的候選人參選。

禁止候選人參選早已經有先例。2016年「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就是因為他的政治議程違背參選聲明而被取消參選資格。由此可見,如果有人別有用心,為達到參選的目的作出虛假聲明,輕則是濫用選舉制度,重則構成欺詐行為。要維護選舉制度,就必須要剔除不符合資格的候選人提名。

陳浩天被取消參選資格後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主審法官歐慶祥於2月份裁定,選舉主任可以「不誠實」為由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但強調大前提是必須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候選人作出虛假聲明。此外,他亦指出選管會在作出最終決定前,應給予涉及的候選人一個機會,回應選舉主任所提出的質疑。

在劉小麗的個案中,選舉主任郭偉勳認為,雖然她聲稱從不支持「港獨」,但有明確證據證明她所言失實。她否認支持「港獨」,只是權宜之計,為的是避免選舉主任對她作出不利的裁決。換句話說,她運用詐術,企圖瞞天過海,掩飾她不承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權之事實。

選舉主任提出的理據是:劉小麗聯同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和「香港眾志」一眾成員於2016年7月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他又指出,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劉小麗宣誓不當而取消她的候選資格時斷定她無意正確地宣讀就職誓詞,因為她在2016年10月在立法會宣讀誓詞後隨即在臉書上載帖文作出此種表態。

此外,郭偉勳還指出,劉小麗最近才從她的網站上刪除載有她的2016年「自決」政綱的帖文。他相信最近才刪除的政治總綱是劉小麗一貫的政治立場。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節規定:「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而涉案人最高可判處六個月監禁及罰款港幣5,000元。

因此,如果選舉管理委員會有證據顯示候選人可能作出虛假聲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必要審視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並判定可能的起訴行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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