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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曲解人大釋法 政治表態有違操守

2018-12-10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在一個論壇上聲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稱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又稱香港當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沒有民主」,必須「立即重啟」民主進程。包致金的說法並不符合事實。中國憲法第六十七(四)條賦予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亦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當中明確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並沒有主動或被動之分。作為前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的發言竟存在常識性錯誤,令人驚訝。而且,法官必須嚴守政治中立,不論身在其位或不在其位,都不宜就政治議題表態,否則將損害外界對法庭公平中立的信心。

包致金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愈少釋法愈好」,而釋法會為法治帶來「長期傷害」,「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有「制約」,否則在作出「破壞」後難以「修補」。包致金身為前終院法官,對於法律問題更應慎言,至少也應該弄清楚基本事實,他有關人大釋法的發言不但帶有明顯偏見,更存在常識性的錯誤。

人大釋法權力毋庸置疑

包致金在發言中指人大不存在主動釋法的權力,言下之意,人大常委會只有被動的釋法權力,只有在終審法院要求下才可作出釋法,這種說法如果不是對憲法及基本法的不了解,就是有意誤導。

一是不論中國憲法第六十七(四)條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都明確指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七(四)條,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還包括「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必然不時在並非審理案件的情況下行使其釋法權。清楚說明釋法是人大常委會一項基本的權力。

二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三)條有關特區終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規定,只是一個選項,並非強制條款,而且,該條目的是規定特區終院須在訂明的情況下就「除外條款」作出司法提請的責任,藉以限制終院的權力,而不是將釋法的主動權授予終院,包致金的說法完全是一廂情願。

恰恰相反,人大常委會不但可以在終院要求下作出釋法,而且可以在有需要時作出釋法,當中的主動權在人大常委會而不在終院,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法院是「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主次十分鮮明。如果人大常委會只有在終院要求下才能夠釋法,這樣終院豈不成為人大常委會的上級機構?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奇怪的是,包致金身為前終院法官,竟然搞不清楚。

當然,包致金未必是不知道,可能是由於自身的立場而有意曲解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他就表示人大常委會「愈少釋法愈好」。這種說法十分奇怪,人大釋法不是洪水猛獸,既是香港法制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有助釐清基本法條文,止疑息惑,減少爭議,對香港社會是好事,對法庭也應該是好事,又何來「愈少釋法愈好」的言論?

釋法多少主要看實際需要,難道就算社會出現法律爭議,人大常委會都不應該釋法嗎?至於所謂釋法損害法治更是毫無根據,全世界的法院每年都不斷在解釋法律,這是法律的常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釋法權力,何來損害法治?難道因為包致金對釋法內容不認同,就可以公然否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這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

不當言論損港司法獨立信心

更令人質疑的是,包致金就人大釋法公開作政治表態。固然法官也有言論自由,但同時法官畢竟不是普通人,而是代表法庭的形象。全世界的法官不論身在其位或不在其位,甚至退休後都會嚴守慎言標準,尤其不會對政治事件表態,當中一方面是假如法官表達自身的政治取態及立場,當法庭在處理有關法律爭議時,會令外界懷疑法官能否做到中立持平。

從公眾角度來看,法官慎言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對法院的信心,維護「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公信力不僅靠審判結果的公正,靠司法體制的理性,靠審判程序的正當,還靠法官的職業素養以及公平公正的態度。

如果每個法官都如包致金般,不時指點江山,附和某些政治派別的言論,還有人相信香港法官是獨立公正嗎?香港的法庭還可以維持公信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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