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智明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中華總商會副會長
特區政府自從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來,一直向社會各界進行深入細緻的解釋工作,修例的目標相當明確,就是要堵塞過去的法律漏洞,避免香港繼續成為不法之徒逃避法律責任的「天堂」。同時,為了保障人權,草案也提出了嚴謹的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正當及合法的權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社會上某些人為了達到其阻撓及拖延修訂,從而打擊政府威信等目的,卻以本港商界作為擋箭牌,散佈商界擔憂在內地容易墮入法網,因此不同意修訂條例的言論。的確,在條例草案剛剛公佈的時候,商界不是太了解其中內容,少數人因而產生了誤解。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趁機把商界的憂慮無限放大,危言聳聽,聲稱條例一旦通過,生意一定難做,甚至全港人人自危。
其實,認真閱讀有關條例草案,就知道上述說法,完全是一派胡言。因為,條例完全是按照聯合國有關人權保障的標準,對移交逃犯規定了嚴謹的法律程序,要先由行政長官啟動,交法庭進行審查,看看其移交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屬於政治類的犯罪、香港法律不屬於犯罪等等,都不列入移交之列。
而且,被移交的嫌犯可申請人身保護令,由法庭對移交請求進行更加嚴謹的審議,商界、港人無需擔憂。另外,政府廣泛徵求意見之後,刪除了九項罪行,令到移交的罪行更清晰,門檻也提高到可判3年以上的罪行才移交,因此,商界合法合規經營,不需有任何擔憂。
至於有人聲稱,內地會羅織其他罪名,要求移交本港的人士回內地受審,這更是過分聯想。內地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強調依法治國和完善法治,經過多年實踐,已經取得相當大成效,法庭審判做到公開透明,涉嫌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逃犯條例》明確規定,只有兩地都認定為罪行,才會進行移交,香港還要求移交的一方保證,不能對被移交人士作其他罪名的起訴。也就是說,對於被移交者提出什麼罪行,移交後也必須以同樣罪行來起訴,不容許另用罪名起訴,杜絕了羅織其他罪名的可能性。
本港商界具有愛國愛港、明理知法、務實勤奮的良好傳統,他們與內地經貿往來多年,對內地的投資情況相當了解,也守法遵規。我認識的許多工商界朋友,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都表示理解和支持。大家表示,希望條例在立法會審議階段,充分考慮更多因素,把移交的法律程序再規定得更明確,擴大透明度,使移交確保在陽光下進行,使得被移交人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