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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權益保障 可申回港服刑

2019-05-3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有見社會對被移交者的人權保障有極大關注,特區政府提出了多項措施去加強保障疑犯的權益,包括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要求請求方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讓港人回港服刑,及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疑犯的探望安排。

罪行須在有效追訴期內

是次修例重點是令個案形式的移交安排變得可行,李家超表示,根據草案,如個別情況需要,可在協定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政府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

他續說,由於「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會在交付拘押的公開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因此公眾亦可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同時,即使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時,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李家超並表示,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等。

在加強保障疑犯利益方面,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同意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的意見的方向,「這可讓被移交港人在語言、習慣等熟習環境服刑,有助於更生和家屬探望。」不過,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政府將在修例獲通過後,與內地跟進有關工作。

以個案方式商探監安排

在談到社會關心的探視問題,李家超說,政府為了更加照顧被移交者的利益,將會以個案方式,與領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作處理,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

被問及這些按個案額外加入的限制有無法律效力,李家超表示,聯合國的範本亦說明移交逃犯時,如果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要求時,該司法管轄區要作出一些保證,這是國際的通行做法,「這些保證會寫在雙方的協議上,協議會交予法庭,法庭審議的過程中亦會檢視協議內容,所以當然它是有法律效力。」

就反對派一再聲稱特首「不可能」拒絕內地提出的移交請求,李家超強調,行政長官絕對有權處理或者不處理任何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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