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前日特首林鄭月娥在見傳媒時,指出目前的反修例示威行為已經超越原有的政治訴求,有部分極端分子已令事情變質,揚言要「搞革命」、「光復香港」。一連串極端暴力事件,正將香港推向十分危險的境地。
極端暴力事件一浪接一浪
香港警察在這兩個月來,克盡職守,縱使受到暴徒用自製武器、磚頭、腐蝕性液體、煙霧彈等攻擊,都只是用最低武力驅散暴徒、清場。筆者認為,前線警察疲於奔命,身心受創,如果缺乏其他支授,現時警力是不足夠的,難以有效依法應付一浪接一浪的極端暴力事件。
根據《公安條例》第17E條,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佈戒嚴令,宣佈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筆者認為這方案可行,但是縱暴派有可能借這個機會,製造白色恐怖,煽動更多人上街,情況可能一發不可收拾。
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在「一國兩制」下,如果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動亂,危及國家主權安全,中央政府須從「一國」的角度,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前提是必須全面評估特區政府是否已經「不能控制動亂」。按照目前情況,香港警察仍然是可以控制局面。
政府必要時可請求駐軍協助
如果極端暴力事件不斷升溫,特區政府可以採取較基本法第18條第4款溫和的措施,例如根據《駐軍法》第14條,香港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筆者認為,特區政府可以考慮發出這種請求。
為了捍衛香港法治安定,特區政府應考慮引用《駐軍法》第14條。香港法律給予警方多大權力,駐軍人員可以行使同樣權力。唯一不同的是,「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定的「臨時措施」,可以把違法犯罪者繩之以法,重整社會秩序,這種臨時措施可能會維持一段時間。基本法第18條第4款沒有明確如何處理犯罪者,是繼續由律政司檢控和香港法院審判,還是經由特別檢控和法院審理,需要認真探討。
總括而言,解放軍協助香港平息暴亂,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一旦消除暴亂之後,可以宣佈結束緊急狀態。特區政府須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必要時作出適當決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