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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盛世】記者不應阻礙警察執法包庇暴徒

2019-09-11

馮煒光

「救人如救火」和「保障新聞自由」如有衝突, 孰輕孰重?當然是救人和救火﹗因為記者的職責只是報道事實, 難道為了「讓新聞好看」便要讓火勢更蔓延,讓傷者流更多的血?

同理,在暴力示威現場, 警察止暴制亂是第一要務, 是社會的最大公義。 若因為記者隔在警察和暴力示威者之間,妨礙警察執行公務, 記者理虧。為了記者自身安全, 為了社會公義(例如不應再有港鐵車站受到破壞和縱火),警察執行任務是最優先的。記者絕對不應阻礙警察工作, 更不應試圖協助暴力示威者逃脫。

9月8日晚,警方在旺角一帶清場,在社交媒體上見到,防暴警察在追截黑衣暴徒時,竟然有一位黑衣人逃入穿黃色反光衣的記者群中, 而一名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疑似記者),竟把一件黃色反光衣遞給這黑衣人。黑衣人立馬化身成「記者」,躲避警方追捕。這可能是個別人士行為, 但從公義角度, 警方理應對這種行為嚴肅追究。

因此,警方要求記者在示威現場和警方保持合理距離,合情合理和合法, 記者理應遵從。

為解決上述問題,筆者建議:

1、鑑於不時發生示威者假扮記者事件,日後凡是在暴力示威現場出現的記者,必須事前向警方網頁登記及獲發相關認證,否則警方一概不予承認,並可視之為暴徒一分子,加以拘捕,控以暴動罪。因為根據公安條例,出現在暴動現場而無合理解釋, 一律可能觸犯暴動罪。

2、每天進入警察總部的記者,必須在前一天的辦公時間內,在警方網頁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服務的傳媒。警方憑此發出識別條碼,條碼不對,恕不接待。

3、為令警方訊息準確順利傳達,警方應在每天記者會結束後 3小時內,自行剪輯重點,在各大商場屏幕、警方社交媒體及其他媒體等廣泛傳播。

4、警方記者會是向外公佈訊息場地,不是記者表達意見的場地。若再出現本周一(9月9日)有記者戴上全副暴動裝備、在記者會上宣讀記協聲明的事件,警方一律請其離場,及兩年內不准出席任何警方的採訪活動。

5、 或會有人因上述舉措進行司法覆核,律政司須協助警方打上終審庭,甚至政府主動要求人大釋法。

6、中央政府從今天起,凡發現有新聞機構以假新聞抹黑警察, 事後又不公開澄清及道歉,未來3年,都不發放任何到內地採訪的許可給該媒體記者,防範假新聞氾濫。

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城市,但自由是有底線的,包括不應傳播假新聞,不應不尊重記者會及濫用記者會來作政治宣示。本港某些新聞界最崇拜的美國,白宮便曾因記者行為不檢而拒絕續發採訪證。

香港警方以及特區政府, 對於記者阻礙警方執法必須嚴正執法,對濫用記者會作政治宣示者,嚴格按規矩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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