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正式宣佈引用《緊急法》、頒佈《禁止蒙面規例》,《禁止蒙面規例》並已生效。可以說,這是《緊急法》「試水溫」之作。
反修例暴亂持續近4個月,暴徒擾亂社會秩序、毀壞公物、損毀商舖、無差別毆打市民、襲擊警察,市民對暴行已無法忍受,渴望政府加大執法力度,盡快平息暴亂,讓香港盡快恢復秩序。
暴力越來越嚴重的一個原因,就是暴徒蒙面,借以逃避法律制裁。戴上面罩後,暴徒就像禽獸一樣,瘋狂犯法。平時不夠膽做的,蒙面後放肆去做。暴徒以為蒙面就可為所欲為,視法律如無物,警方事後也難以追究。連平時乖乖的學生,蒙面後都變身暴徒,幹起犯罪行為如狼似虎,日前因襲警而被警員槍傷的18歲中學生,便是活生生的例子。
遏止過激暴力行為
但一旦面罩被除,暴徒馬上「麻鷹」變「鵪鶉」,打回原形。除下面罩是馴服「勇武」的最佳武器。因此,在現在的非常時期,立法禁止在遊行示威、公眾集會蒙面是必須的,可有效防止示威者作出過激的違法暴力行為,減低警民衝突的機會,大大減低公眾受傷害的機會。立法完全無損奉公守法市民的遊行集會示威權利,反而確保市民在和平理性的環境下進行示威活動,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
禁蒙面法非什麼新鮮事物,世界上有十多個國家設有禁蒙面法,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俄國等。禁蒙面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是如何平衡公眾安全和個人權利。為了取得平衡,禁蒙面立法有一定豁免,例如宗教、健康等理由,法例只針對非法集會和騷亂等情況。
香港的《禁止蒙面規例》也有類似的豁免規定,因從事專業、宗教理由,或因已存在的健康理由,均可獲得豁免。歐洲人權法庭在2014年中已明確裁定,禁蒙面法合情合理合法。香港引用《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已屬較溫和而有效,亦為大部分市民所接受的止暴方法。
政府頒佈《禁止蒙面規例》後,有暴徒將暴力全面升級,在全港各區打砸燒大肆破壞,與恐怖襲擊無異,市民都生活在恐慌之中。既然較溫和的《禁止蒙面規例》未能有效遏止暴力, 暴力近乎失控,情況相當兇險,香港法律雖然保障言論表達意見及集會的自由,但並非全無限制。根據《基本法》第3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及第17條,必須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不損害他人基本權利自由。現在暴徒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損害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負責任的政府應運用一切法律許可的權力予以制止。
推出「加辣」法例平亂
治亂世用重典。《緊急法》是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極大而廣泛的權力, 除《禁止蒙面規例》外,政府可考慮制定規例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例如對「連登」、「Telegram」進行檢查、管制及禁制,甚至查封發放煽動性信息及假新聞的傳媒,拘押有關負責人、編輯及記者;設訂發出記者證的條件以杜絕假記者;羈留、驅逐及遞解違《緊急法》的人,包括充當「幕後黑手」的港人和外國人;管制或沒收支持非法活動的黑金;堵截供應暴徒的物資;政府更可修訂任何成文法則 ,把煽動、非法集結等與暴動相關的罪行列作「 例外罪行」來處理;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對干犯「例外罪行」的人,法庭不能判處緩刑了事,應加重刑罰。待暴亂平息後,才可取消這些規例。
政府引用《緊急法》、頒佈《禁止蒙面規例》行出正確的一步,顯示止暴制亂的決心和勇氣,但暴亂仍然未止,還在升溫,政府應果斷按《緊急法》推出「加辣」規管措施平息暴亂。市民給予政府支持和配合,讓香港重回正軌,恢復市民正常生活,不讓暴徒「攬炒」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