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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願榮光歸香港》的「港獨」本質

2020-06-29

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光復」和「革命」的判斷有正邪之分,關鍵在於是否有正當性。勾結外部勢力的香港激進反對派,企圖利用「光復」和「革命」,混淆視聽,進行「港獨」不正當的勾當,協同外部勢力在香港實現「顏色革命」,推翻「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管治,完全不具有正當性。「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及《願榮光歸香港》都有攬炒的明示或暗示,危害國家安全,必將成為港區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目標。

去年黑暴運動肆虐期間,香港有一首《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的歌流傳。中文歌詞是:「為何這大地淚在流,為何我心滿是憂愁,昂首別沉默讓心聲怒吼,願自由歸於此城。為何這恐懼揮不走,為何緊握信念堅守,縱然血在流邁進聲更悠久,建自由光輝香港。在晚星墮落彷徨夜,迷霧堻抳歲B吹來號角聲,捍自由齊聚這堥茈力面對,勇氣智慧永遠不滅。黎明來到,要光復這香港,我與你為正義時代革命,祈求民主自由延萬世不朽,我願榮光歸香港。」這是其中的一個版本,其他版本略有出入,但文意大致相同。香港激進人士稱,該歌有本土意味,悲壯、勵志,恐懼中有勇氣,充滿頑抗精神,聽起來「眼濕濕」,是粉絲們公認的準「國歌」。直白了說,如果香港「黑色革命」成功,該歌就完全可能被捧為「香港獨立歌」了。

這首歌的煽動功能來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運動。所謂「光復」,是始於2012年9月的光復上水行動,以及後來光復屯門、沙田、元朗等地區的行動。所謂「革命」,則源於2013年1月戴耀廷的《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了。2014年9月底香港有所謂「雨傘革命」,矛頭直指中央。2016年春節期間,香港的「魚蛋革命」又升級為暴力運動。2016年2月底「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把新界東立法會補選說成為「時代革命」。同年立法會的選舉,「青年新政」羅冠聰、游蕙禎已經打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號了。到了2019年6月,「反修例運動」淪為「反送中抗爭」,重提「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色暴動,此起彼落,得到美國的支持,恨不得把「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變成所謂「香港人的香港」。雖未竟全功,但已攫取11月區選的戰利品。得隴望蜀,日後控制立法會和選舉委員會等政權性組織,又成為《願榮光歸香港》的後續目標,「建自由光輝香港」了。

以「光復」「革命」策動「顏色革命」無正當性

對「光復」和「革命」名詞的意義,要放在一定的時代背景下加以認識。1945年9月16日,日軍在港簽署投降文件,稱為光復節;1945年10月25日,台灣擺脫日本殖民統治而回歸,亦稱光復節,不是貶義。革命雖與叛亂相聯繫,而叛亂多屬貶義,但也不盡然。

《易經·革卦》《彖》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在此「湯」是指商湯成王,「武」是指周武王、周文王。《易經》認為,商湯王推翻夏桀、周武王推翻商紂王是正當的,其正當性在於順應天時、反映民心。在近代史上,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封建王朝,建立中華民國,具有正當性。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革命,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也具有正當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文化對「光復」和「革命」的判斷有正邪之分,關鍵在於是否有正當性。但勾結外部勢力的香港激進反對勢力,把目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比作二戰時期日佔香港,以辛亥革命自喻香港的抗爭,將他們蛇蟲鼠蟻伎倆與孫中山等志士仁人的理想追求相提並論,試圖利用「光復」和「革命」包含積極的正面的意義的名目,混淆視聽,進行「港獨」不正當的勾當,協同外部勢力在香港實現「顏色革命」,推翻「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的管治,就完全不具有正當性了。

在法律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其榮光歌的要害有三:自決權、抵抗權和絕對言論自由權。

自決權論依傍國際人權公約,說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香港要求民族自決,誤認為無違法,但這實屬大謬。聯合國有不少國際法文件提到自決問題,包括1952年《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1960年《給與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等。民族自決的適用條件就是殖民地人民、遭受外國侵略和佔領的人民,並非一般刁民。但港澳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聯合國曾一度把港澳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名單中,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後,正式要求將港澳從該名單中剔除,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英國和葡萄牙政府都投了贊成票。從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有關文件尋求「香港自決獨立」,毫無理據。香港基本法第39條第1款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規定,這是指在該法制定時已經適用。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已通過香港本地立法來實施,兩個公約第1條從未在香港特區適用過,也就不發生繼續適用的問題。

國際公約和國內法都不允許「港獨」

從國內法角度看,有聯邦制國家允許聯邦成員自決或以其他方式獨立,如前蘇聯、加拿大、印尼等國,但也有聯邦制國家不允許如此,如美國。而單一國通常都不允許自決獨立,作為單一國,聯合王國允許蘇格蘭通過公投獨立,非常罕見,這是該國歷史和政治現實造成的,不能成為通例。蘇格蘭與英格蘭屬於不同民族,有不同文化背景。香港居民,大部分從嶺南遷居而來,有相同文化傳承,不能視為獨立民族,不享有自決權。中華民族是一個大家庭,有不少少數民族,中國也有不少民族自治區域,依法享有民主自治權,但不享有民族自決權。這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第1、第12條等明確規定的,也將是港區國安法明令防範、制止和懲治的。

有人表示,香港有暴政,無暴民,人民有反對暴政的自由。抵抗權論,純為胡說。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帶領中國人民進行改革開放,發展市場經濟,實現穩定和諧社會,改善民生,積極脫貧,建立有別於西方的政治體制,得到最大多數人民的擁護,對人類有極大的貢獻,此非暴政。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採用更寬容政策,當地居民得享自由權利,比內地高;香港自治權,比美國各州都多,此皆善政,談不上苛政、暴政。不論在內地,還是在港澳地區,人民並沒有抵抗權。基本法所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制度,也並沒有抵抗權。

在美、法、德等國家,人民有特定範圍內的抵抗權,但也過時了。1776年7月4日,美國《獨立宣言》宣告推翻暴虐的政府,建立新政府,並列出英王惡貫滿盈、怙惡不悛、倒行逆施的27項罪證。1789年8月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2條規定:「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這是法國大革命的主張。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20(4)條強調:「所有德國人都有權在不可能採取其他辦法的情況下,對企圖廢除憲法秩序的任何人或人們進行反抗。」這說明德國人可以反抗企圖廢除憲法秩序的人。上述國家承認的抵抗權的特定條件,也都沒有成就。英國憲政史上並沒有這種抵抗權。但在香港黑色暴動期間,美英等國為何支持要廢除香港憲法秩序的暴徒,令人費解。除英國要追隨美國在香港實現「顏色革命」外,沒有任何理由。美國要為失敗暴徒提供安家費,台灣要收留逃亡暴徒,有的國家和當局竟然抄襲黑社會鼓動暴亂的慣常做法,真是自作孽了。

還有人認為,即使香港沒有「自決權」和「抵抗權」,鼓吹「港獨」仍是言論自由,不得治罪,此亦大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發表自由的權利不是絕對的,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壎糽峟楔ヾv,可以立法限制。該公約雖未提到犯罪手段,但並非所有言論都不能治罪。對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公共秩序、損害他人名譽權益等的言論,皆可依法禁止並治罪。對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對鼓吹民族、宗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也應以法律制止。公投獨立是行使抵抗權的表示,以非暴力或和平的手段行使抵抗權(抗命),並非判斷其正當性的標準。《約翰內斯堡規則》認為採用暴力或嚴重違法手段才能治罪,只是個別國際法學者的意見,不是國際法的規則或習慣。鼓吹非暴力行使抵抗權,這正是「顏色革命」、「寧靜革命」宣傳奸詐的地方,也騙不了人了。

美英支持「港獨」如變色龍

最典型的例子是西班牙的公投。2017年10月1日,不顧西班牙政府的反對,加泰羅尼亞(加泰)舉行獨立公投。27日,加泰議會通過獨立建國決議,宣布脫離西班牙獨立。儘管獨立公投和議會決議,都沒有使用或鼓吹暴力。但不到半小時,西班牙政府就根據憲法,凍結了加泰的自治權,強行解散並接管加泰政府。到年底,西班牙政府還逮捕了涉案的加泰獨派要員。總檢察長認為,他們通過非法的公投「煽動民心」,進而誘發社會暴亂,製造古希臘神話的「奇美拉獸」(一種獅身蛇尾,獅背還長了噴火的羊頭),對涉案人員以叛亂、煽動叛亂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起訴。該案由西班牙最高法院管轄,最終有18名被告,包括幾乎全部加泰內閣成員和若干名加泰議會議員,被處以9至13年監禁。對西班牙政府的行動,美國、歐盟、德國、法國和英國也都表示支持。但美英對香港的態度卻不同,好像變色龍。

鑒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及其歌曲都有「攬炒」的明示或默示,並試圖作為競選綱領,以言論自由為行使自決權、抵抗權打掩護,挑戰國家主權,妄圖令香港「獨立」,製造社會混亂,危害國家安全,這不能不是港區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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