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14歲暴徒藏武 判更生留案底

2020-10-17
■去年11月2日晚上,有示威者到旺角集結,其間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瓶及以鐳射光照向警員。 資料圖片■去年11月2日晚上,有示威者到旺角集結,其間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瓶及以鐳射光照向警員。 資料圖片

官拒頒保護令 質疑男童父母管教無方

攬炒派去年11月2日在港島非法集會遊行後,又煽動青少年到旺角破壞社會安寧。一名事發時13歲男童被警員截查及搜出扳手及鐳射筆,並於日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彭廷昨日判刑時拒絕向該名現已14歲的男童頒下兒童保護令,同時質疑男童家長管教無方,否則男童不會常遲到缺課,更加不會出現本案,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兼留案底。男童聽判期間哭泣,不時回望身後父母。■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案發時13歲、現年14歲的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西洋菜街管有一把扳手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日前承認兩罪,辯方求情時稱男童因為覺得示威者「好型」,想獲取朋輩欣賞而犯案,希望裁判官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保護令。

彭官昨日在判刑時指,被告的感化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建議法庭頒下24個月照顧及保護令,讓被告重回正軌。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則指,被告不宜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同意男童扮演被動角色

彭官引述上訴庭此前的案例指出,判處青少年罪犯時除考慮被告更生外,還要考慮和平衡其罪責、阻嚇性及維護公眾利益。在是案中,保護令與被告控罪不相稱,兒童保護令大多應用於較輕微、不涉刑事的案件,如少女離家出走。惟感化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建議頒下兒童保護令,過於側重被告更生,忽略其他因素,故不敢苟同,亦不同意男童在案中扮演被動的角色。

至於感化官建議被告交由父母照顧,彭官指,被告在一年之內19次缺課、16次遲到,班主任對他的評語為懶惰、不讀書、易與他人起衝突:「如果父母有效管教,不會出現遲到缺課,更加不會出現本案。」他對其父母是否有能力管教男童,持保留及懷疑態度,故拒絕頒下保護令。辯方一度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容許男童免留案底,惟彭官拒絕:「我已經考慮驉C」

彭官強調,男童案發時出現在示威前線,當時身懷工具,如與政見不同的人或警員發生衝突,並使用涉案物品的話,必定會造成嚴重傷害。法庭在平衡各項因素後,決定判男童入更生中心。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