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分子前年11.11發起所謂「大三罷」堵路破壞脅迫市民,一名資訊科技經理持續辱罵正在清除路障的防暴警員,更煽動途人包圍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鄭紀航昨日裁定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被告的證供屬一派胡言、謊話連篇及砌詞狡辯,辯方證人的證供亦不可靠,遂裁定被告罪成。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聽取辯方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陳浩倫(34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號至343號滙豐銀行外的公眾地方,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更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5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辯方聲稱,被告當日並無出言辱警,而是因為不滿警員眼見有女學生被一名灰衫男子滋擾仍「袖手旁觀」,才與警員發生口角。
裁判官鄭紀航昨日裁決時表示,兩名警員證人作供誠實可靠,辯方對作供警員的證供作出的種種批評,無一成立,也不會削弱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至於被告在審訊時也有作供自辯,並傳召兩名辯方證人作供,裁判官批評被告的證供屬一派胡言、謊話連篇及砌詞狡辯,辯方證人的證供亦不可靠。
至於被告,鄭官批評他作供謊話連篇,誇張失實,砌詞狡辯。被告聲稱當日因目睹有女學生被灰衫男子滋擾而介入事件,但被告其實對雙方爭執原因和誰對誰錯並不知情。
被告又謂灰衣男伸手捉住兩女生,惟從片段可見,兩女生當時處於強勢,未受欺負,被告卻上前對灰衣男作出指控,而非質問他為何捉住女生,其實現場附近有防暴警員,但被告未有向警員求助,反而向不在現場的防暴警員大表不滿,證明被告證供不可信。
鄭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因此裁定被告罪成,押後至下周五(18日)聽取求情,並拒絕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