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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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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董事禁售期 創雙贏方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08]     我要評論

 ■藍鴻震 全國政協委員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 

 早前,236家上市公司及多個經紀團體在多份報章刊登聯署廣告,強烈反對港交所延長上市公司董事禁止買賣股票期,大量個別上市公司董事也去信反對。雖然上市委員會在會議後維持決定不變,但原本定於今年1月1日落實的條例,延至4月1日才實施。

 根據原有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禁止買賣股票期為上市公司公布中期及全年業績前各1個月,即一年內的兩個月。新規定下,上市公司董事的禁買賣期則改為由財政年結日至業績公布期間。若按現行4個月內公布全年業績,3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的規定,董事一年內最長有7個月被禁止買賣。證監會和港交所提出這項建議,目的是打擊內幕交易,避免公司董事在預先知悉業績的情況下買賣股票,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然而,在現時的法例下,已有監管上市公司董事買賣公司股票,也有嚴格條例的監管,防止內幕交易。所以,監管當局要嚴打內幕交易,要做的應是從執法的層面下功夫,加強調查和檢控。單在條例上收緊而放鬆執法的工作,是毫無作用的。

建議茲事體大 磋商尋找共識

 而且,在新的規定下,董事的禁止買賣期最高可達七個月,禁售期之長,在歐美國家都未曾出現,即使在英國也只是兩個月。董事禁售期延長會為上市公司帶來不穩定因素,當公司遇上不利消息或市況變差,股價大幅下跌時,董事便不能出手增持以穩定股價;當公司遭受敵意收購時,董事也無法透過增持抵擋。試問在這樣高的風險下,企業又怎會願意來港上市呢?為上市公司董事設下諸多限制,除了窒礙人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外,長遠對吸引外國企業來港上市也會帶來影響,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雖然面對商界龐大的壓力,但有關監管當局並未打算就條例讓步,堅持原有的修訂,並只願將實施日期推遲三個月,讓公眾和業界消化。商界代表則繼續炮轟當局欠缺諮詢,偏聽偏執,要求重新就規定諮詢業界。

 以事論事,我們不能斷言港交所沒有經過諮詢便貿然將新措施上馬,事實上,港交所的確曾透過互聯網及舉行座談會發表諮詢文件,也有向公司秘書、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徵詢意見,但諮詢文件能否傳到公司董事手上則存有疑問,諮詢工作能否吸納各界別人士意見,也是見仁見智。

 不過,繼續抨擊過去諮詢工作做得不足也是於事無補。若然監管當局能再次進行更全面的諮詢,當然是最好不過。否則,監管當局和商界應趁著這三個月的緩衝期,大家冷靜一下,平心靜氣地協商,共同就新的公司董事買賣期繼續磋商並取得共識,在維持公平交易的原則同時,也無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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