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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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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醫療服務申訴專員公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14]     我要評論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最近北區醫院錯誤切除病人乳房、急症病人在明愛醫院門口半小時才送入院、東區醫院遺失嬰兒屍體,令社會嘩然。這些醫療事故本已令市民對醫院服務的信心大打折扣,而事件發生後,因沒具公信力的機制調查、調解、處理賠償等問題,迫使病人或病人家屬訴諸傳媒、公眾壓力、司法制度,期望得到較公正地處理。結果不單對醫療體系、前線員工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迫不得以在傳媒現身的病人及病人家屬同樣身心疲累,在政府方面則要以法援署、法庭的資源處理訴訟,為三輸局面。

公營醫療機構頻發事故

 醫院管理局在2007年設嚴重醫療事件的處理機制,規定嚴重的醫療事件須作出通報,並成立調查小組。近期發生的數宗醫療事件,醫管局都成立了小組委員會,但由這幾次經驗可見機制無法令社會、輿論滿意,反而有醫管局藉此拖延之嫌。

 其實小組委員會以查明事件經過及避免重蹈覆轍為主要目的,對改善醫管局的內部運作和管理或有幫助,卻不是處理病人和社會對事件的不滿的合適機制。對醫管局的投訴,一般由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處理。但是,公眾投訴委員會是醫管局的內部機制,並非獨立機構,病人對這樣一個機制能夠公正調查事件及作出判斷無可能有信心。

現行醫療投訴機制有不足

 即使醫管局的投訴機制有諸多不足,至少還有一個制度,對私家醫療,市民更是投訴無門。市民對私家醫護人員若有不滿,其中一個投訴對象是醫務委員會等專業規管組織,但專業組織主要站在同儕的角度判斷被研訊的醫生是否不道德和令同業蒙羞,調查範圍狹窄,很多投訴都不受理,並不是處理醫療投訴的對口單位。同樣地消費者委員會、衛生署亦不是專責部門,消費者委員會的職權只及服務態度及收費問題,衛生署則只負責私家醫院或診所的發牌。病人若在使用私家醫療服務時出現醫療事故,先要弄清楚哪個環節出了錯、投訴誰、屬哪個部門管,而在現實情況下,這些正正是要調查的事務,而且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多個人、多個因素共同造成的。本港私營醫療質素參差,近年以牟利為目的的醫療保健組織越來越多,政府又資助市民使用私營醫療服務,而投訴機制這樣殘缺不全,使用私家醫療服務的市民權益可說是毫無保障。

 設立醫療申訴專員公署是改善現時各種問題的可行方案。獨立的醫療申訴專員可簡化現時不停重複的調查程序,由公署提供一站式服務,無論是醫療失誤或行政失當,關於醫療服務的投訴都接受,並作出調查,進行包括商討賠償的調解工作,對於涉及專業自主的範圍,如仲裁權及懲處權,則在完成調查後,轉交相關的專業團體負責。為了避免出現外行人管內行人的問題,調查工作可由公署所聘請的醫護專業人員負責。將這個機制訂為獨立的法定組織,可獨立於醫療服務機構,避免有偏袒政府或醫醫相護的嫌疑,確保其公信力及中立性。而且,公署能掌握投訴的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定期公佈資料,監察及分析投訴趨勢,並就修訂政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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