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在本屆立法會即將進行有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討論之前,社會上已出現莫大分歧,主要原因是政府日後建議的修訂,有可能將同性同居者定義為家庭。我認為,如此重要的修訂,涉及全香港的家庭核心價值,政府實不應該用「閃縮」的方法,利用修訂一條反暴力條例將家庭的定義作出如此翻天覆地的改變。政府聲言是次《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不會影響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實乃瞞天過海、自欺欺人,法律上本身已是自相矛盾。
筆者相信廣大市民都同意政府必須採取反暴力措施,亦同意在同一個居所的人士都不應該受到暴力威脅。不過,在同一住處內同居的人士可以有許多形式,例如有婚姻關係、有同性同居、有群居長者,保護這些人不受居所暴力行為威脅,我們理應大力支持;但現時政府有意將同性同居人士定義為家庭,並加入條例中作為反家暴的做法,可謂節外生枝,無風起浪!
家庭定義改變惹分歧
政府之所以有意將同性同居者界定為家庭,據悉這是上屆議會內反對派極力推動下的「成果」。但很奇怪,當時為何沒有人提出,這修訂會導致社會上出現分歧、分裂呢?現時,同性戀在港並無法例禁止,它與其他小眾的生活方式一樣,屬小眾行為,並非主流社會的價值觀。香港的《婚姻條例》(第181章)清楚規定,婚姻關係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其他如同性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一妻多夫制婚姻等等,都不是法例認可的婚姻關係或家庭的關係。
根據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及第481章《財產繼承擔(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有效婚姻必須由「男女雙方」或「丈夫」和「妻子」進行,又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婚姻關係」乃「父母」(即男女雙方)而產生。若政府日後提出的修訂字眼,明顯改變了家庭和婚姻的定義,例如容許兩男或兩女間進行和組合,將無可避免會牴觸多條與婚姻和家庭組成的相關條例,亦間接承認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修訂牴觸多條相關條例
香港應該立法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不過,若政府計劃提出的修訂字眼,是將「同性同居關係」與「異性同居關係」看齊,兩者均「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家暴條例第2條(2)款)的話,那就不是反暴力般簡單。一些議員說這不涉及家庭或婚姻定義,未免是太天真。筆者曾與一些准許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普通法國家司法人員進行討論,他們大多表示在法律上將「同性同居」視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已對現有婚姻條例造成莫大衝擊;可以說,有關修訂將改變現時「婚姻制度」中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規定。在外國,類似的法例通過後,下一步一定是接踵而來的官司。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員及官員若真的要推倒一夫一妻制,應該向港人說得清清楚楚,把整個一夫一妻制涉及的家庭價值觀及法律問題,再進行全面諮詢。制訂一條新的修訂或立法,正是告訴大家甚麼是香港的主流價值觀,法律是為了阻止社會上不受歡迎的行為再發生,或將新價值觀向社會推廣。將同性同居關係加入婚姻和家庭的定義,明顯會向香港社會發出重大訊息:「港府為同性戀婚姻大開綠燈」,此後,同性戀朋友亦可能透過司法覆核,要求修改《婚姻條例》至容許同性婚姻;更有甚者,可能群婚、包二奶等全都可能被要求合法化。
應另行立法反居所暴力
我認為,如此重要的修訂,涉及全香港的家庭核心價值,政府實不應該用這麼「閃縮」的方法,利用修訂一條反暴力條例將家庭的定義作出如此翻天覆地的改變。政府聲言是次《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不會影響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實乃瞞天過海、自欺欺人,法律上本身已是自相矛盾。
事實上,同居人士的暴力並不限於同性戀者,亦有弱勢社群如群居長者亦經常出現同居者的暴力侵犯。這些弱勢社群亦應受到保護,不過,對他們的保障,並不需要透過推倒一夫一妻制或香港傳統家庭定義。政府可考慮另立《居所暴力條例》,將同性同居者、群居長者及一些弱勢社群如外籍家庭傭工列入保護範圍。對這樣具爭議性甚至會令社會分裂的修訂,政府實應三思而後行,冀能達到相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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