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傑
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胡錦濤主席強調,兩岸在涉外事務中避免不必要的內耗,有利於增進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胡主席則首次明確表態,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的務實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這是中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就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進行正式回應和表態,體現了大陸對台的最大善意。
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關鍵,正如胡主席所指出的,是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結果或情勢。而要避免造成如此結果或情勢,在考慮和安排台灣參與國際空間的相應事項上,就一定要注意事項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預先做好相應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
台灣方面一直堅持打「法律牌」
1993年,台灣當局首度唆使「盟國」在聯合國提出所謂「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此後,在接下來的14年中(截至到2007年),儘管屢屢受挫,台灣當局依然「屢敗屢戰」,先後以「台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雙重)代表權」、「台灣/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台灣加入聯合國」等不同的名稱和議題形式,試圖打開一條通向聯合國的「道路」。馬英九上台後,一改前任「加入或重返聯合國」的訴求,而代之以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這樣的訴求。胡主席的上述表態,正是對這一訴求的回應。
無論是陳水扁也好,馬英九也好,他們在操作相關議題的時候,借助的均是法律形式,是以法律面目提出來的。無論是「加入」議題、「重返」議題,還是「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議題,其標榜的旗號,都與「聯合國會籍普遍性問題」,人權的普遍性問題等息息相關,而這些問題,從法律角度來看,均與對《聯合國憲章》及聯大1971年所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息息相關,因而本質上屬於法律解釋的問題;從純理論角度來看,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的。台灣當局通過法律上的「造勢」,試圖在國際範圍內爭取媒體、政要和普通民眾的支持與同情,以最終達到自己的目的。
大陸應加強法律層面應對
到目前為止,對於台灣當局的上述議題,特別是對於2008年以前的諸如「重返聯合國」、「加入聯合國」、「台灣和大陸在聯合國的雙重代表權」等議題,我們的應對,基本上主要集中於政治層面,強調聯大第2758號決議已經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對於該決議如何在「法律上和程序上」解決了此問題,至少從法律論證的角度來看,似乎沒有予以足夠重視。從此意義看,加強法律應對,增強自身立場在法律上的說服力,無疑更有利於我們在國際舞台上與「台獨」所作鬥爭的有效性。
而對於馬英九所提出的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議題,我們在積極回應和應對的時候,無疑需更謹慎。馬英九的提議,是在兩岸關係大為緩解的背景下提出的,但這一提議背後的兩個關鍵因素,卻不容我們在任何程度上忽視:(1)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法律性質。聯合國專門機構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參與主體均為主權國家。如果允許或同意台灣參加這樣的專門機構,將在事實上導致「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結果;(2)馬英九在對大陸體現出善意的同時,還面臨著島內各種力量的制約和監督。一旦他在涉及到兩岸關係的問題上「走得太遠」,他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多重壓力。在這一背景基礎上,我們有必要考慮到他在提出此問題時的更深遠「用意」。
實際上,從法律上解決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關鍵,歸根究底,還是取決於兩岸對《聯合國憲章》相應條款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認知和理解。如何謀求兩岸對上述文件的法律含義獲得一致的認知,並使這種認知具有堅實的法律和國際司法實踐基礎,從而使其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這是我們謀劃解決台灣「國際空間問題」的出發點和基礎。如果缺乏對這個問題的深遠思考和縝密安排,而只是單純地基於善意就草率地在政治上做出相應承諾和安排,將極有可能在未來使問題更為複雜和棘手,從而不利於台灣問題的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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