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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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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交易期要符總體利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18]     我要評論

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延長上市公司董事買賣股票期一事擾攘了近兩個月,日前有新進展。12日,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作了讓步,將董事禁止交易期由原來提議的七個月縮短至三個月,年報前禁兩個月,中期業績宣布前禁一個月,經證監會批准後將於4月1日起實施。

 香港現在董事禁止交易期是業績公布前一個月。一年公布兩次業績,有兩個月的禁期,以免董事利用自己掌握的內部消息買賣股份,對其他投資者(小股東)不利。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世界各國都有限制董事交易的要求,只是限制期長短和條件不一。

禁期過長或助大鱷炒作

 香港是法治社會,無人要求完全取消限制,讓董事在任何時間都可以自由買賣。但由於香港資金自由流動,禁期過長也有不利因素。一旦有國際大鱷利用禁期沽空炒作個別股票,有關的董事也不能買入以支持股價,很可能造成相關股價不合理波動。在目前股市低迷、人心虛怯的情況下,擴大禁期可能對大小股東更不利,只對國際大鱷沽空撈底有好處。說是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結果卻因風險期增加,大小股東利益皆受損。

 然而,只要有禁期,不論時間長短,都有供國際大鱷炒作的機會。為了保護大小股東的共同利益,有些國家的股市有禁止沽空的要求。鑑於金融危機的擴大和蔓延,禁止沽空的股票市場還有增加的趨勢。

 香港基於保住經濟、金融最自由的聲譽和考量,沒有禁止沽空的要求,只要在T﹢2(天)時間內可以交割平倉就沒有問題。換句話說,沽空方在沽空時只要可借入股票,或獲得借方確認有股票可供借出,就可以沽空,香港稱之為「有擔保沽空」。自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以來,香港確已收緊沽空的限制,但與禁止沽空股票的股市相比,供國際大鱷沽空炒作的機會不能說完全杜絕了。

 這樣就難免出現不對稱現象:一方面不禁止國際大鱷沽空,另一方面卻限制董事買入,使香港的上市公司在禁止交易期內遇到國際大鱷狙擊時處於不利位置,甚至喪失自保能力。1998年8月14日,特區政府動用外匯基金1181億港元毅然入市大舉買入恆指成分股,反擊炒家,恐怕就是有關上市公司缺乏自保能力的必然結果。

股東收緊 大鱷放鬆

 與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相比,香港對炒家沽空已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牛市泡沫形成時,沽空也有遏止泡沫擴大的效果,沒有必要絕對禁止沽空。但在熊市低迷時,卻可以考慮禁止沽空。香港如不願意禁止沽空,則應對沽空作更多的限制才好。

 漢.桓寬《鹽鐵論.憂邊》:「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時而制。」在金融海嘯依然肆虐的情況下,香港股市的熊市可能仍要持續一段時期。為了保護廣大小股民的利益、防範上市公司董事利用內部消息獲益,香港可考慮對禁止董事賣出和買入的期限作區別對待,一方面擴大董事禁賣期,另一方面不擴大禁買期。

 因此,政府和證監會對有關禁期的做法要謀定而動,對按季公布業績影響禁期再作評估,作通盤考慮,以期符合香港總體利益,以免順得哥情失嫂意,時不時被冠以「官商勾結」之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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