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本月八日中國南海發生中美船隻對峙事件。美海軍偵測船「無瑕」號(Impeccable)在海南島以南120公里中國水域拖曳聲納探測器,偵察三亞亞龍灣核潛艇設施時,遇到中國船隻阻攔。經中美雙方交涉後,事態未見擴大。但也說明,在金融危機中,即使美國需要中國的合作,但它仍要不遠千里、萬里來惹事生非。
美艦此舉,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該公約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美艦所在位置,當然在200海里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又據第58條的規定,在該區域裡所有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但應遵守沿海國與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不抵觸的法律規章。
根據《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該法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第9條的規定,任何外國組織在中國專屬經濟區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國主管機關批准,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即使美艦並非間諜船,而是科技船,亦應如此。美艦偵察中國潛艇既未經中國主管機關批准,當然違反中國法律。該法律並不抵觸上述公約的規定。
美國有義務遵守國際公約
美國海軍大概不會不知道上述公約和中國法律的規定。經過14年的會議和談判,1982年4月聯合國以130票贊成,4票反對,17票棄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獲得通過。
國際公約的通過並不等於生效。根據上述公約第308條的規定,該公約在交存第60份批准書或加入書後12個月內生效。目前上述公約的簽署和批准國有152國,已簽署未批准有26國,未簽署有18國。儘管上述公約在通過後曾有十餘年無法生效,但現在確已生效無疑。
美國一直不喜歡上述公約的制定,後來發現可以擴大美國在阿拉斯加和夏威夷等地的專屬經濟區,1994年美國總統克林頓才同意加入並提請美國參議院批准,但至今仍未批准。有人以美國參議院尚未批准為由,認為中美兩國各有各的道理,由於美國認為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是公海,美國並不接受上述國際公約的規定,故美國沒有違法。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美國憲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在參議院提供意見和同意下有權締結條約,但以出席參院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為條件,指的是雙邊條約,不是國際公約。美國參議院是否批准,不影響有關國際公約的生效。有關公約既已生效,當然對所有國家有效。何況在外交上代表美國的總統已經認同簽署。在美國,總統又是三軍統帥,美國海軍沒有理由不聽總統的話。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國家,總統和參議院未必有執政聯盟。根據美國憲法授予總統處理外交事務的職權,總統被推定具有簽署行政協定的職權,不必得到參議院的批准。既然克林頓已經同意加入上述公約,則對後來的布什政府和奧巴馬政府都具有拘束力。
遺憾的是,美國似未檢討自己的錯誤,反而從夏威夷派遣先進的神盾級驅逐艦「鍾雲」號到南海為「無瑕」號護航。看來中國也要檢討對美國的對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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