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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須釐清迷債疑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4-21]     我要評論

單仲偕

 立法會為研究雷曼迷債事件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四次傳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作供,及後金融管理專員、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同樣也被傳召作供。

 雷曼迷債事件,重點在於銀行向不能或不願意承受高投資風險的小投資者售賣屬高風險的迷你債券。要追究責任,首先要明白金管局在事件中的角色。金管局作為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最擅長作保守穩定管理(Prudence Management),其主要職責之一是監控銀行如貸存比率(loan-to-deposit ratio)等比率,確保本地銀行體系運作的穩定性。至於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過去是全部由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行等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不過,情況在二零零零年起改變。筆者還記得,當時金管局官員與一眾銀行業者到立法會游說,要求放寬銀行向消費者銷售金融產品的規定。

金管局有監管銀行責任

 當時,立法會如銀行業和金管局所願,放寬容許銀行銷售金融產品。同時,金管局作為銀行業監管者,證券及期貨條例也授權金管局執行監管銀行銷售金融產品行為的權力。如此,就是市民為何在近幾年看見銀行較過去更積極向客戶推銷各式金融產品的原因。

 那麼,在銀行向客戶銷售迷債一事,金管局絕對有監管銀行銷售行為的法律責任。當中,金管局究竟在何時意識到雷曼迷債有爆煲的可能?在事件發生之前,金管局是否收到什麼消息?筆者曾聽過政界傳聞,在去年九月雷曼迷債事件未曝光之前,任總曾向政界中人透露,金管局早意識到雷曼迷債可能「出事」,因此調整外匯基金投資組合,好使外匯基金不受牽連。如果真有其事,那作為銀行監管者的金管局,當時除了「明哲保身」外,又做過什麼保障一眾銀行客戶呢?要知道,去年九月,當市場有消息流傳雷曼可會「出事」之際,還有不少迷債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銀行仍向客戶推銷這類產品呢?若然當時金管局及時行動,行使監管銀行的權力,那當時才購買迷債的銀行客戶,就未必成為今天的苦主。

 如今,任總正要向小組委員會作供,有幾個問題,任總定要明確給公眾解釋。第一,為何外匯基金投資沒有受到雷曼爆煲所影響?是否因為金管局對雷曼迷債的問題有早所聞而及時「脫身」?第二,身為銀行監管者的金管局,就銀行銷售迷債這類金融結構性產品的行為,做過哪些監管工作?第三,自迷債出事以來,金管局做過什麼保障銀行客戶的權益?任總和一眾金管局官員,必須作出明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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