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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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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條例》修訂:求大同 存小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05]     我要評論

張建宗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我們在全面和深入地考慮過議員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決定採取「三條腿走路」的靈活方式制定《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大家對保障同性同居人士的建議是認同的,只是對如何達致這目標有不同看法。「求大同、存小異」,修訂法案是本�茼s異求同的原則,合理務實地平衡各方關注後作出的最佳可行方案。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六月五日)在憲報刊登,建議進一步將《家庭暴力條例》(《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人士。

 過去半年,社會人士就這議題積極發表意見,討論的焦點圍繞在修訂會否衝擊現時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價值。

 開宗明義,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讓我重申,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場上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這個立場不會因這次修訂而改變,有關修訂亦不涉及或影響其他現行法例。

不承認同性婚姻立場不變

 《家暴條例》的精神是為有特定親密或親屬關係的人士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上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

 一般來說,任何人受到暴力威嚇或騷擾,可以根據刑事條例向警方舉報,將施虐者繩之於法。然而,現實情況是,一些有特定親密關係的人士每每因感情上或財政上的瓜葛千絲萬縷而多所顧忌,不願向警方舉報,繼而造成傷害,甚至悲劇。考慮到人命攸關,我們認為有必要為這類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讓他們可以引用法例向法庭申請強制令,避免受到進一步的騷擾。

 由此可見,《家暴條例》的關鍵是受害人與施虐者之間的親密或親屬「關係」,立法原意並不是為保障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一般人士,或涵蓋在家居環境下發生的暴力事件;這些人士如上文所說受到刑事條例保障,亦可根據民事侵權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尋求保護。

 《家暴條例》在1986年制定,原適用於婚姻的一方、同居男女的一方,和同住的未成年子女。至去年六月,立法會通過把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其他直系和延伸家庭成員,如婆媳、祖孫等也納入保障範圍,同時刪除「同住」的條件。

 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內不同政黨一致支持把同性同居人士納入保障範圍;為回應議員的要求,我們遂同意進一步修例,把這類人士也包括在內。

 我們在全面和深入地考慮過議員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決定採取「三條腿走路」的靈活方式制定《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進一步修訂 求同存異

 首先,刪除現行條例只針對異性同居關係的條文,並加入新的「同居關係」定義—即「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和已終結的該等關係。這種關係不涉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聯繫;

 第二,清楚劃定不同類別的受保護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關係人士;有親密關係的同居人士、前同居人士及其子女等三類,各以不同的條文處理;

 第三,將《家暴條例》的簡稱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Domestic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s Violence Ordinance),以清楚反映「家庭」和「同居關係」屬不同類別,互不干連。

 有社會人士認為應另立條例處理有親密同居關係人士之間的暴力行為,這樣做並無政策理據,亦不符合香港以同一法例處理相同或類似政策事宜的一貫做法。再者,另立條例需時,修例相對便捷,可以讓同性同居人士盡早得到保障。

 總括來說,大家對保障同性同居人士的建議是認同的,只是對如何達致這目標有不同看法。「求大同、存小異」,修訂法案是本�茼s異求同的原則,合理務實地平衡各方關注後作出的最佳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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