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汶羽 民建聯副發言人
現時香港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的規管機制,是以保障公眾利益及保障個人權利作為基本原則。社會上大部分人都認為要保留上述兩項原則,但要取得平衡,卻不容易。
為確保公眾利益得到保障,筆者認為必須檢討及完善機制上的不足,以增加制度的公信力。下文將會從規管期限、審批程序及公開披露三方面,進一步闡釋筆者的意見:
規管期限方面,筆者建議D4至D8級的前首長級公務員的禁制期維持不變,即一年,但管制期應延至五年。至於D1至D3級的前首長級公務員的禁制期應延長至一年,而管制期亦應延至三年。一年的禁制期,可以確保前首長級公務員的機密資料保密。前首長級公務員若於管制期內工作,必須向有關當局申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工作。而延長管制期的作用,在於維護公眾的利益,以釋市民的疑慮。
延長管制期 增強透明度
在審批程序方面,首先,筆者贊成前首長級公務員申請離職後就業時,須披露申請人打算從事工作的僱主、其母公司及附屬公司的一切資料,不論日後工作是否涉及該些公司的業務。需披露的資料包括該前首長級公務員在政府在職時最後數年間的接觸及往來。這改變能進一步提供更全面及詳細的資料,令審批申請的結果更為準確,有效地防止利益衝突。
第二,關於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方面。筆者反對將委員會改為有權力審核的審批委員會,而應繼續保持其諮詢的角色。因為該些委員均是來自社會各界,最終的審批權應由問責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來決定。同時,筆者建議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擴大,由現時5人增加至13人。主席人選方面,筆者贊成應由在職或退休的法官擔任,以加強委員會的公正形象。餘下12名成員應由學者、商界、公務員代表及社會有公信力人士等均衡參與,以加強委員會的代表性。最後,筆者亦贊成與其他諮詢委員會共用一獨立秘書處,此既善用公共資源,亦可保持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獨立形象。
筆者贊成有關當局應加強向公眾的資料披露,此可加強透明度,令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得以提升。
首先,筆者贊成擴大現行登記冊的範圍,由現時只披露D4至D8級前首長級公務員的資料,擴大至所有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資料均需載列在登記冊內,即包括D1至D3級前首長級公務員,以便公眾查閱及監察之用。其次,為進一步加強透明度,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就每一宗申請的意見、理據亦應向公眾披露。
在現時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規管機制下,我們需檢討及完善機制上的不足,以增加制度的公信力,合適地確保離職公務員就業時,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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