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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彥
特區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是加強施政的措施之一。特首要履行他的施政理念,令施政更深入民間、反映民意,只靠自己一人是無法實現的。他必須有一個理念相同、團結一致的班子,共同推進。07年加設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也是本�茬o一理念,使問責制官員在制定政策時更能深入民間,聽取民意,協調不同的訴求。同時問責局長的工作越見繁重,他不但要思考和制定政策,更要接受立法會和公眾質詢,問責班子必須擴大分工,「高官問責」精神才能公平體現。
這一制度,其實已參考歐美國家的做法。這些國家的政府首腦,會委任理念相同或相近的人才組成內閣,這是當代政府較通用的一種有利施政的方式。由首腦政治委任的官員,可以幫助首腦施政時更貼近民情,並按社會發展和首腦的選舉承諾辦事。這點跟特首選舉的情況同出一轍。擴大委任制,即增設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也是參考了西方國家的內閣制。
其實,《基本法》已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區政府全體官員,包括公務員。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主要官員問責制,以及07年推出的擴大委任制,是特首按《基本法》、現有特首選舉和特區政府現行制度而行使的憲制權力。問責制及委任制,正是特首將相關權力下放給不同的主要官員、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並不存在專權、奪權的問題。
雖然今天香港還未達至普選,但香港已有一定的民主化程度,選舉亦正循序漸進邁向普選。特區政府的高官問責制,是要與普選制度相輔相成的,不能待至全面普選才實施這個制度,否則官員遲遲不問責,政府政策莫衷一是,特區將被拖垮。反對派提倡以普選「揠苗助長」式完善問責制,是絕不適合當前特區形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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