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鑑林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七月八日三讀通過一項關乎不少僱員利益的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容許僱員在一年內,可至少一次轉移受僱期間「僱員部分」的強積金供款,到其僱主以外的其他強積金計劃。這個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的措施,是強積金計劃在香港實施九年後一個突破,初步回應了「打工仔」多年要求自由轉移強積金的訴求。
早於2007年,我們曾就強積金供款情況進行問卷調查,當年發現逾半被訪僱員,從未更改強積金供款的基金投資組合。僱員冷待強積金,態度被動,是由於僱員無權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加上僱員普遍認為強積金是長期供款,故不甚關注強積金的投資回報組合。更重要的是,他們對強積金的認知程度偏低,欲選無從。是次調查,七成半受訪者贊成由僱員自己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反映這是僱員的普遍意見。
促進市場競爭 僱員最終受惠
僱員受僱期間,過去不能隨便轉移屬於他們的強積金,不但不能參與表現更佳的基金投資,更要被逼接受表現欠佳、管理費高的強積金計劃,我們注意到這是不少僱員冷待強積金的原因。其實,強積金計劃推行前,民建聯1998年至今一直建議政府放寬強積金政策,賦予僱員選擇權,逐步讓僱員自由選擇受託人和信託計劃。然而政府當初並未同意,經多年研究觀察,政府終開放強積金計劃,我們認為這是讓僱員全面掌管屬於他們的退休資金的第一步,增加他們參與強積金計劃的自主權和投入感。與此同時,強積金受託人之間,過去缺乏競爭,行政費過高,透明度低,個別強積金受託人服務亦未如理想(如錯注、漏注供款),我們期望開放選擇權後,僱員有更多選擇,促進市場競爭,令強積金計劃更貼近市民需要。
不過,全面實施強積金自由行之前(即僱員可於受僱期間調動僱員和僱主兩部分供款),我們仍認為有三點須留意:
首先,強積金計劃並非純粹的個人投資,它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最基本的原理,關乎到個人今後的退休生活,這方面政府仍須有一定的全盤考慮,而非只以「資本社會自由投資」的理念生搬硬套;
其次,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投資產品五花八門,然而僱員又是否為他們的強積金投資計劃做好準備呢?如果強積金計劃,由一個全無選擇的極端,突然開放到另一個整筆供款可任意多次轉移的極端,當中可能產生的影響,必須留意。市民的投資知識是否達致能自由掌握基金投資的程度,以確保強積金供款發揮它的最大獲利功能,於他們退休後享用預定的退休金,這是亟須關注的課題。畢竟,強積金計劃涉及基金一類的投資,過去大半年,不少基金產品也錄得賬面損失,對於全面開放選擇權予僱員的效果,仍需進一步觀察;
第三,現有各受託人的強積金計劃在規模上行政上能否配合;僱主之間開放僱主部分的供款,目前亦意見分歧,需時整合。現在僱員雖有自由行需求,若供應(受託人和受託計劃)不能配合,將會引起混亂。
強積金制度是一個長遠又影響深遠的社會保障制度,今日任何決定,都會影響四五十年後全社會的退休福利效果,不能操之過急,否則難以補救。實施強積金全面自由行之先,須循序漸進;讓僱員部分自由行,為強積金全面自由行做好準備。日後,待僱員、僱主和強積金市場更趨成熟的時候,當局便應開放現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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