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瀾
余若薇搞了乜東東「公民投票運動」,輸到七個一皮,居然厚着臉皮宣傳「公民投票勝利」。這種沒有承擔、不斷改動選舉勝負標準的賴皮政客,在西方的政壇早就混不下去了,但是在香港居然仍然可以魚目混珠。
最近她又寫博客文章,說行政長官公開提出不投票,所以公民投票才會投票率很低,錯在行政長官,所以她一定會在電視辯論中第一個題目就是質問曾蔭權為什麼不去投票,不盡「選民的責任」。
余若薇這一招叫做「偷樑換柱」,這是老千政客的慣用伎倆。眾所周知,公民黨和余若薇都在選舉中大力宣傳「公民投票和起義」,而且刊登廣告,白紙黑字,不可抵賴。
這是誤導選民,失實的選舉宣傳。香港的法律地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直轄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憲法,中央政府並沒有授權給特別行政區舉行公民投票,所以,公民黨和余若薇提出公民投票和起義運動,是挑戰基本法的行為,也是違憲的行為。任何一個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捍衛基本法,捍衛香港的法律地位,抵制政客不實宣傳、誤導選民。
作為行政長官,有責任維護基本法,公開表示自己不會投票,是憲制的責任。有百分之八十三的選民不去投票,說明了香港的選民是心明眼亮的,是不會受到政治騙子的欺騙的,這說明了香港的選民行使公民的責任,就是維護香港的憲法和法律,抵制把香港引向主權實體的違憲行為。
余若薇的質問「公民不投票」歪論,必然引起香港市民的憤怒,香港的選民將會入稟法院,要追究公社兩黨在選舉中提供假資料,誤導選民的責任。這兩個黨的議員,在宣誓就職中,違反了法定的程序,插入了許多挑戰基本法的語言,而且沒有在宣誓的文字上簽字,未有完成議員的責任,有關的宣誓程序未有完成,其議員資格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質疑。
香港的選舉法律,清楚列明,法律並沒有強迫市民投票,投票是一種權利,並不是一種約束性義務。余若薇罔顧香港的選舉法例,變成「約束性義務」,這是一種歪曲法律的行為,作為一個大律師,公開踐踏法律,缺乏專業操守,這是一種羞恥。
眾所周知,「約束性的義務」和責任是完全兩回事。「約束性義務」是沒有選擇性的,你一定要去投票。責任是另一種概念,你可以去投票,選擇你自己喜歡或者信任的候選人。但是,遇到了明目張膽欺騙公民、挑戰憲法、粗口爛舌、擾亂公安、品格敗壞、攻擊同門、口是心非、不值得信任的政客,你就可以憑自己的政治判斷決定不投票。獨立思考,忠誠於自己的信念,維護憲法,這就是公民的責任,選舉要看候選人的政綱,候選人的人格,有關政黨的黨格,這就是公民的責任。余若薇使用了偷龍轉鳳的手法,混淆視聽,與街頭的補藥黨欺騙老人家如出一轍,手段下三濫,道德墮落,許多人都慨嘆,公民黨自鳴是「精英階層,是藍血貴族,代表中產階級」,為什麼會忘記了在2008年選舉中被公民黨醜化攻擊因而大敗的恥辱,反為自卑自賤,追隨了一個粗俗、下流的癲狗黨,還欺騙香港人,玩弄什麼公民投票和起義,變成一個掛羊頭賣狗肉黨,什麼黨格都沒有了,這一次投票率僅得百分之十七點一,恰恰證明公民黨提出「公民投票」策略,是其政治策略的破產,這條路走錯了,所以遭到了徹底的失敗,余若薇應該總結自己的經驗教訓,深刻反思,不應該繼續做賴皮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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