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飛
反對派提出「一次性立法」完成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普選辦法的要求,這無論在憲制原則或法律程序上,都是行不通的。
有反對派議員聲稱, 1990年訂立《基本法》時,也同時訂定了1997年回歸後香港長達十年的政改藍圖;現在也應該可以同樣方式實行,作「一次性」的憲制立法。但十年後的今天已不可同日而語,當年全國人大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授權,制訂十年路線圖的。《憲法》第31條指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在基本法附件一、二中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十年發展的路線圖,其原因是當年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十年路線圖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可以這樣做。而在基本法兩個附件中,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來啟動並決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但只能逐屆推進,不能跨屆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違背全國人大的授權要求。
縱使全國人大已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動政改的決定權,但訂定制度的程序,也有嚴格的規定:因為按照基本法和人大解釋,政改的啟動需要經歷「五步曲」,而「五步曲」的啟動,是逐屆展開,也就是說,不僅本屆特區政府無權越俎代庖決定2012年之後的政改,就是人大常委會也只能逐屆處理香港的政改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況且不能違反「五步曲」一次立法,香港本地就更不能一次立法了。
香港民主政制發展,必須符合憲法、《基本法》的「一國」憲制原則。香港的「高度自治」不能抹煞人大決定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五個法定程序。香港「高度自治」源自中央授權。由反對派議員提出,在本地立法時實行「一次性立法」,實在是挑戰主權的做法,忽視了「一國」憲制原則。就多年後的選舉安排進行「一次性立法」,也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和香港實際情況。切實依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以香港實際情況為依歸,循序漸進達致普選,是最為穩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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