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 何
裁判官阮偉明以控方「未能證明中聯辦是私人地方」為由,指中聯辦應如入境處等政府部門那樣,開放給所有人進入,示威者即使製造混亂,暴力衝擊傷人,也應判無罪。這個法官正是判決包致金侄女襲警案而引起各界輿論譁然的裁判官。
裁判官對於中聯辦的中央政府代表地位作出了違反其法律地位的誤判,這是巨大的憲制法律錯誤。作為裁判署法官,其法律授權和地位,不足以解釋憲制法律的重大問題,律政司應作出上訴,以糾正錯判對中央政府代表機構的憲制和法律地位的損害。
根據《普通法》和《公安法》,不能簡單以私人和非私人地方去區別示威是否合法。中聯辦是代表中央政府的單位,在「一國兩制」中,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聯絡關係,是「有憲制地位的機構。在港英時期,所有代表英國國家主權」的單位,包括總督府、英軍駐地、英國駐港專員公署等,都受到《公安法》和香港法律的保護,不允許胡亂闖入和衝擊。經過回歸之後的修改,這些法律條文涵蓋了中央駐港單位,即中聯辦、駐港部隊、外交部特派員公署。根據現行法律,香港的司法機關和治安機關,有責任保障這些代表中央的機構正常運作,不能受到任何人闖入和暴力衝擊。裁判官的判決,挑戰了香港法律和兩制關係的關鍵部分,並鼓勵不法分子將來作出相同的暴力衝擊。
即使是公共地方,也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時闖入,機場、邊界管制區、出入境碼頭、重要的交通幹道,都不可以隨便闖入。特區政府的辦公大樓,也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接待市民地方,辦公時間可以進入,辦公以外則不可以。一部分是政府辦公和處理機要文件的地方,不准許市民不邀自來。例如警局、報案室可以進入,槍房和羈押室就不可以隨便進入。
根據國際法和本地法律,具有主權性質的物業也不是隨便任人闖入。進入美國總領事館領取簽證,都要經過一定程序,有時還要經保安檢查,而且只限進入簽證區域。在普通法國家,美國的白宮、總統辦公的地方、國會山的地方,英國的西敏寺都不容許公眾隨便闖入和進行示威。
用私人和非私人地方去作為判決暴力闖入是否合法,完全違了國際慣例和法律慣例。裁判官忽視了更重要的法律考慮依據和準繩,包括場所的憲制地位;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香港的公安法律。任何人的暴力行為使別人受傷、不顧警方警告暴力闖入不開放的重要部門地方,都是觸犯公安法的。
裁判官的判決傳遞了一個非常混亂的訊息,使公眾以為,只要不是私人地方,就可以隨便闖入,並且舉行示威。這造成一個非常荒謬的混亂局面,不法分子可以闖入機場示威,可以闖入過海隧道和主幹道示威,即使這些暴力活動使警察和其他人員受傷,也一律無罪,這就會造成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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