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偉
自3月份起,中國將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併購安全審查的範圍為: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對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實施安全審查,屬於國際通則。對於中國來說,這一制度反而顯得有些姍姍來遲。
在美國,1988年生效實施的《埃克森.弗羅里奧法案》規定,總統有權因為國家安全原因而禁止或撤銷外國企業對美國企業的「控制權」。此類交易的審核權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負責。9.11事件後,美國強化了對此類交易的審查力度,並對《埃克森.弗羅里奧法案》進行了修改,於2007年10月24日出台了《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美國財政部在2008年12月22日頒布了安全審查的實施細則。近年來,中國企業收購美國企業,如聯想收購IBM,中國西北有色國際投資公司放棄了收購優金公司等,每次都會在中美兩國掀起軒然大波,引發政治方面的聯想和民間口水的噴薄。事實上,這些都源於美國的審查制度。客觀而言,美國或對華企業存在偏見設置障礙,但基於美國是完善的法治國家,中國企業要對美國企業取得「控制權」,必須遵從美國的遊戲規則。
在澳大利亞乃至印度,中國能源企業和信息技術產業也面臨類似的尷尬。同樣,這些國家對於外資企業併購本國企業,同樣要對外國企業的併購行為進行審查,審核其是否違反本國安全。歐盟、日本和韓國這些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也都對外資併購本國企業實行審查和監管。歐洲在關於外資併購限制方面的模式是:以產業政策和反壟斷法為基礎,以證券法、公司法、外資政策和競爭政策作為規範外資併購的操作依據,以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為附加條件。日本對於外資併購監管的模式是:產業政策﹢禁止壟斷法;在證券市場上表現為產業政策﹢禁止壟斷法﹢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韓國對外資併購的態度可以歸納為「有條件的准入,有限制的開放」。
對中國而言,過去30年,是中國深度融入全球化的30年,中國也是全球化的受益者。長期以來,中國對於外資企業的准入和吸引外資的態度,基本是採取不設防的開放式引入。這對於中國成為全球製造業基地,昇華為全球貿易強國居功至偉。但是,外資和外資企業在華的「開放性」發展,乃至在華享受的稅收、土地等超國民待遇,也帶來了很多負面效應。一方面,制約了本土企業的發展,使國內企業處於不平等競爭的市場情景中;另一方面,高額利潤為外資企業所虹吸,中國收穫的僅是GDP數字和微薄的加工費。此外,還造成了國際社會的誤解,對華忌憚加深,導致美國等國對華實施貿易壁壘等貿易問題。
最重要的是,由於中國在對外資併購審查上的制度缺位,導致外資對攸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企業的併購企圖,這當然會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因此,中國實施外資併購審查制度,既是接軌國際慣例,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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