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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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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依法懲治暴力 維護社會秩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20]     我要評論

卓 偉

 社民連2名成員在公眾場所衝擊特首,各被控一項擾亂公眾秩序,昨日被裁定表證成立。而另一名社民連成員黃軒瑋在一個活動上,突然衝上台搶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高峰,也被警方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多名成員到中區警署外聲援,抗議警方政治檢控。兩宗案件顯示執法部門在打擊暴力政治上動了真格,對於屢屢挑戰法治的示威者不再手軟,不但大剎激進示威者的氣焰,令他們不要以為暴力零成本,而且讓市民分清犯法行為與和平示威的界線,明白表達意見的權利應該尊重,但違法行為卻須依法追究。

 憤青最常用的詭辯邏輯,就是將自身的犯法行為說成是為弱勢爭取公義,所以儘管觸犯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云云。這種邏輯相當危險,等如是說只要行為是為了自以為的正義,就可以罔顧社會秩序及法律,隨意暴力抗爭,衝擊警方、包圍立法會、襲擊官員,而警方依法拘捕反被說是政治打壓,如任由這種歪理傳播,香港肯定天下大亂,社會珍而重之的法治基石也會被侵蝕。以違法手段去爭取憤青口中的公義,本身就是對公義的莫大諷刺。

 固然,言論自由是本港核心價值,但這不代表要對一小撮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行徑視若無睹。這不過是保護了小撮人的暴力自由,結果其他人的言論自由反得不到保障。曾蔭權、鄭汝樺以至其他官員在公開場合屢遭激進示威者狙擊,打斷他們發言,甚至施以暴力,行為已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執法部門依法懲治合情合理。過去就是因為法庭等過分縱容這些過火抗爭行為,犯事者幾乎不須付出任何代價,結果姑息縱容,其害自見,先有掃檯潑水,再有襲擊堵路,這難道是法庭所希望見到的嗎?早前英國爆發大規模示威,警方對於破壞社會秩序的示威者同樣沒有留手,正是由於法治界線不容暴力侵越的明證。

 包容不是縱容,暴力不是抗爭。社會對於示威者反映意見一直採取包容態度,警方也為示威者提供各種方便,這是市民都有目共睹的,但包容示威不代表可縱容暴力,現在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果斷執法,正是由於激進示威者的行為變本加厲,激進政黨走火入魔所致,沒有動輒襲擊官員的示威者,視法律如無物的憤青,警方有必要每次都如臨大敵般布防嗎?有必要拘捕違法示威者嗎?豈能倒因為果,將責任反歸咎於警方,如果依法懲治暴力都是錯,香港的治安還如何保障?

 警隊作為維護法紀的最前線,肯定成為激進示威者及反對派除之而後快的目標,所以每當發生暴力衝突,反對派都不問情理地指責警方清場行動,但對於示威者的暴力行徑卻不置一詞。不過,警方不必怯於反對派議員、憤青「打壓言論自由」的批評,如果觸犯法紀,就應繩之以法,相信市民是會支持警方的行動。港大的調查顯示警隊的民望遠高於立法會,正說明市民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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