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 何
外傭居港權案將令香港面臨人口和福利的衝擊,而公民黨就可以撈取20萬張選票,2017年就可以向著「執政黨」的美夢目標前進。不過,看到外傭居港權案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公民黨成眾矢之的,梁家傑又要香港人原諒公民黨,要港人吸入「迷魂煙」而中木馬計,繼而不爭取人大釋法去粉碎他們以「大狀治港」的圖謀,這「四關迷香」計謀豈不是欲蓋彌彰,自己舉報了自己?
公民黨不斷進行教唆和製造司法覆核的案件,禍港殃民,這與公民黨立黨的宗旨急於上台執政很有關係。公民黨的政治路線,就是利用法律上的優勢,以「法」凌駕於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以司法僭奪行政權,先行司法亂港,再發動「公投」,形成了法理「港獨」的氣候,而為外傭爭居權則是積蓄選票的前奏曲,以便氣候一到,就篡權上台。
外傭爭居權案是奪取選票的前奏
公民黨的教父是李柱銘,以大律師公會為陣地,扶植余若薇、梁家傑爬上大律師公會的主席位置,再建造一個「執政黨」公民黨,其間李柱銘不斷削弱民主黨,不斷利用補選、「公民投票」,把余若薇推上立會議員的位置,擴大公民黨的影響。
李柱銘利用大律師公會封閉而小圈子的特點,先後力推心腹余若薇、梁家傑佔領了大律師公會的要津,1997年,余若薇成為大律師公會主席。2001年1月至2003年梁家傑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兩任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先後組織成立「23條關注組」及「45條關注組」,立志反中亂港,決心部署搶奪行政權力。23條乃立法防止外國勢力利用香港顛覆中國政權,45條乃關於行政長官任命、提名與選舉的法例,公民黨刻意反對,證明其一開始就把目標放在行政長官的權力上。
2000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程介南當選立法會議員,其後在9月辭職,立法會議席出缺要補選。李柱銘壓制民主黨安排余若薇出選,奪得原屬程介南的立法會港島區議席。
2003年11月,大律師余若薇與梁家傑、李志喜、吳靄儀、湯家驊、陸恭蕙等組成「《基本法》45條關注組」,這就是公民黨的前身。這個班子裡面,李、吳兩個人直接插手策動居權案,進行司法覆核,衝擊行政主導,把應由行政部門處理的事情,改為由法院處理。2006年3月,「四十五條關注組」宣佈要組成公民黨,其刊物《A45》,透露經核心成員多次討論後,初步決定把黨名定為「公民黨」,他們重申爭取成為「執政黨」是一種思想方式。公民黨現在公然否認,誰也不會相信。
一再挑動司法覆核否定行政權力
大律師的職業實行師徒制,只要幾個大師傅帶領著一班徒弟,就可以壟斷大局。更重要的是,根據舊法例,香港的常任法官來源於執業十年的大律師或律師,和海外的法官、大狀和常任法官之間有一道旋轉門,大律師一旦少數人抱團干預政治,就可以把持大律師公會,然後橫跨大律師和法官兩個專業,可以在司法問題上製造許多麻煩,公民黨問政的野心就紅起來,例如他們主張按照基本法的每條表面文字孤立地解釋基本法,而不是按照基本法草委會和籌委會的立法原來意思和基本法的其他相關條文解釋基本法,這和成文法的普通法地區的解釋完全背道而馳。所以回歸之後,特區政府許多行政權力,受到了公民黨大律師所挑動的司法覆核所否定,失去了相關的行政權力。
公民黨的另一位創黨核心成員、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早在2003年之前(公民黨當時尚未創立),就為外傭可獲永久居留權保駕護航。在菲傭Julita F. Raza於2003年8月提出司法覆核前,吳靄儀在當年3月時已為外傭「度橋」,她指,港府入境處用本地法例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取得居港權,很可能違反《基本法》,在港住滿七年並有意在港永久居住的外傭,可考慮控告政府違憲。當時,吳靄儀稱,人口政策讓居港七年的專才及投資移民取得居港權,但卻不包括外傭,並不公平。她指:「入境條例扭曲了《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定義,把外傭剔除於居港權申請範圍外,是違反《基本法》。」莊豐源案就是公民黨吳靄儀的傑作,使特區政府失去了以行政的權力按法例阻止父母雙方都不是港人的孩子們獲得了居港權,現在大量內地人來香港生仔,使得香港的醫療服務陷入大混亂。現在李志喜又利用菲律賓外傭爭居權,同樣是以司法覆核剝奪入境處的權力,使得行政權力不可以阻擋居住七年的外傭取得永久居留權。這些行動是連貫的,這些政治目標也是連貫的。公民黨難道可以瞞天過海?他們怎能把香港七百萬市民都當成了大傻瓜?
人大釋法撥亂反正
公民黨發動的訴訟,要害是指控行政權力違反憲法。
現在,公民黨的主席梁家傑居然顛倒黑白說外傭居權案並不重要,也不會對對香港有大影響,特區政府還有行政權力,公民黨還假惺惺地提醒特區政府,為什麼不用好這些行政權力?梁家傑所提的「四個關卡論」最要害的是,剝奪入境處的行政權力。如果成功了,梁家傑所說的「四個關卡」都是行政權力,都是違憲的。香港政府就再沒有行政武器去阻止大量外傭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大門打開,讓特洛伊木馬在麻痺的氣氛中突襲得手。
香港的行政權力是否違憲,法官能否取代行政部門的權力,不是由大律師說了算,而是由人大常委會說了算,這就是香港的憲制。法律訴訟解決不了香港的重大問題,就應該由制定基本法的部門解釋清楚,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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