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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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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敗訴有因:「新」証不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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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昨頒判辭,詳解駁回陳振聰上訴3大原因。圖為陳振聰早前出庭神態沉重。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案塵埃落定,千億遺產將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所有。終審法院昨日頒下長達43頁書面判辭,詳細解釋駁回商人陳振聰上訴申請3大原因:陳振聰所謂的「新證據」,根本不屬「新鮮」事;2002年遺囑見證人證供可靠;至於陳振聰以一旦獲勝即時可獲逾100萬元收益,有「當然權利」上訴,法庭對有關「理據」感「驚訝」,指出陳振聰只持有「部分遺囑」,不能量化財產價值,未能符合《終審法院條例22(1a)》「當然權利」條款。法院強調,除非審訊過程違反法律原則或有不公義之處,否則法庭不必處理有關上訴。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書面判辭中指,龔如心2007年4月初病逝後,出現2002年及2006年兩個版本的遺囑爭議。

 2009年中,經過40天審訊,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裁定「2002年遺囑」是有效遺囑,相反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屬偽造。陳振聰不服判決,去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維持原判,仍裁定陳振聰擁有的「2006年遺囑」是假的。

「當然權利」法庭感驚訝

 李義指,今次陳振聰以遺囑超過100萬元價值,以「當然權利」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但終院認為陳振聰以「當然權利」作理據,令法庭感到「驚訝」。因為「2006年遺囑」只是「部分遺囑」,陳振聰根本沒有「當然權利」,亦非該遺囑「唯一受益人」。陳振聰在該遺囑中最多僅是「信託人」身份,所以即使法庭裁定「2006年遺囑」是真確,陳振聰亦未必可以即時獲100萬元收益。他進一步解釋,法庭不能量化「部分遺囑」價值 ,也難以確定假如陳振聰上訴得直實際所得財產。換言之,陳振聰上訴理據不符合「當然權利」條款。

與梅艷芳爭產案難同日而語

 至於陳振聰引用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產及梅艷芳爭產案中,終院當年均批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終院判辭指,有關個案與是宗爭產案有別:因為王廷歆及梅艷芳兩案存在「當然權利」,哪一方獲勝後都可以即時獲得超過100萬元收益。

李官:判決沒有不公義

 李義認為,原審法官及上訴庭判決並沒有不公義之處,或沒有違反法律原則。

 事實上,原審法官已詳細考慮龔如心生前與陳振聰的親密關係,質疑龔如心與夫婿王德輝共同創立的華懋王國,怎可能會雙手送給一名與王、龔兩家毫無關係的陳振聰?原審法官亦仔細分析案中雙方筆跡專家,6項環境證供及科學鑑證等證供,才作出「2006年遺囑」屬偽造的裁決。

 至於陳振聰提出的「新證據」,指控「2006年遺囑」見證人王永祥的證供,和向警方提供的供詞內容有出入,終院認為,該新證據絕非「新鮮」事,陳振聰所指的出入亦屬「無關痛癢」,根本不會對本案構成任何影響。

 李義在判辭中最後一段中強調,「當然權利」早於1997年前按照英國樞密院定下的條款,時至今日有許多地區,甚至連北愛爾蘭國家均已放棄這「當然權利」的必然上訴理據。李義建議,港府亦應作出相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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