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的小股東懷疑黎智英挪用集團資產作政治獻金之用,並非無的放矢。小股東有權利質問:第一,黎智英在集團嚴重虧蝕、而自身又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政治獻金究竟來自何處,當中是否有來自壹傳媒的資金?第二,壹傳媒近年「燒錢」不絕,股息更是少得可憐,近7年來每股派發股息累積不足一元,當中是否與巨額政治獻金有關?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有觸犯法例之嫌。本港法例規定,任何人涉嫌挪用上市公司公款,等同干犯盜竊罪,最高刑期為10年。警方應徹查事件還小股東一個公道。
黎子珍
網上分享軟件Foxy近期披露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近5年來向反對派多個政黨和個人全力「泵水」,總計5年內花在政治獻金上的開支已逾5千萬元。昨日逾20名巿民到警察總部請願及報案,要求警方徹查黎智英虧空公款。他們多為黎智英旗下上巿公司壹傳媒(282)的小股東或其家人,持有的壹傳媒股份由幾萬至幾十萬不等,大部分已持股4-5年。由於近日Foxy揭發黎智英在公司虧蝕的情況下,仍然捐出巨額政治獻金,令小股東們感到「不對路」,懷疑有人侵吞公款,將錢銀「左手交右手」,損害小股東利益,所以要求商業罪案調查科徹查事件。
經常入不敷支 獻金錢從何來?
小股東的懷疑並非無理。在香港芸芸億萬富豪當中,黎智英的身家不算豐厚,在香港的富豪榜更加不入流。以他個人之力,竟然在5年內花費逾5千萬元作政治捐獻,難以令人信服。而且根據其個人數簿記錄,他本人花費極大,加上每年的巨額捐獻,不時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就以今年為例,他的開支包括政治獻金便高達1億元,但預計收入卻只有7千多萬,當中出現的2千多萬虧損究竟從何而來?同時,黎智英既然知道收支出現虧蝕,還要繼續捐助政黨及政客,當中的差額究竟是出自黎智英自身或是其他來源慷他人之慨,也令外界感到疑惑。
對於壹傳媒的小股東來說,集團主席要「包養」反對派政黨及政客,與小股東沒有關係,但如果所用的資金是來自壹傳媒,公司資產竟被用作政治捐款,這才是小股東最關注的地方。壹傳媒近年虧損嚴重,股價接連下挫,部分在科網股高峰時購入壹傳媒股份的小股東,現在已是損失慘重。今年壹傳媒更發出盈利警告,表示受到台灣電視及多媒體業務營運開支及發展成本增加影響,預期中期業績將錄得虧損,當中台灣電視業務及台灣《爽報》瘋狂燒錢;互聯網業務虧損;香港《爽報》面世後劣評如潮,不但不少廣告商卻步,更連累《蘋果日報》銷量大跌,有業界人士預計壹傳媒今年業績料蝕逾6億元。身為集團主席,試問在這樣嚴峻的經營環境下,怎可能仍有力捐出巨款?
挪用公司資產屬刑事行為
小股東不禁要問:一、黎智英在集團嚴重虧蝕,而自身收入又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政治獻金究竟來自何處,當中是否有來自壹傳媒的資金?二、壹傳媒近年「燒錢」不絕,股息更是少得可憐,近7年來每股派發股息累積不足一元,當中是否與巨額政治獻金有關?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有觸犯法例之嫌。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涉嫌挪用上市公司公款,等同干犯盜竊罪,最高刑期為10年。證監會亦可行使其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力,當有理由相信某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涉及虧空公款、欺詐、不法行為或其他對股東不當的行為,證監會可將有關事件轉介其他法定團體或相關執法機構處理。因此,小股東向警方舉報黎智英完全是合法合理。
事實上,在外國已多次揭發有上市公司主席以集團資金來作為個人的政治捐獻,美國資訊(infoUSA)公司創辦人、董事長兼執行長維諾德.古普塔被,就曾被股東控告濫用公司資產,原因是他不但挪用公司資金捐助克林頓夫婦,而且更屢屢借出公司的噴射客機讓兩人使用,違反了當地的上市法例,在當時引起社會上的激烈爭議。而過去本港也有上市公司的主席或董事局成員,因挪用公司資金而招致官非。現時壹傳媒股東眼見公司財政出現異常,擔心股東權益受損而要求執法當局介入調查,並非無的放矢。
涉嫌行賄更須追查到底
另一方面,黎智英的政治獻金不但關係其小股東利益,而且更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原因是在其捐款名單之中,包括有前政務司司長、前主教、多個反對派政黨及團體,這一個規模龐大的網絡,對於本港的政局及各項社會政策都有極大的影響力,當中尤其是曾任政府第二把交椅的陳方安生,在政務司司長任內負責特區政府的重要內外政策,正如有評論指出,黎智英旗下的《蘋果日報》及其雜誌,過去屢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終判罰都是從輕發落,但對於其他傳媒機構罰則卻大不一樣,令人懷疑是否因他朝中有人好做事之故?又如在陳方安生任政務司司長期間,大力阻撓兩地經貿融合,聲稱香港離北京越遠越好,與黎智英的路線同出一轍,當中是否存在金主的發功干預本港大政方針,等等,都是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
因此,當陳方安生被揭發原來在退休後收受黎智英共130萬的政治獻金後,立即引起社會譁然,原因是在高薪養廉的香港社會,不論在任或退休高官的誠信都必須比「白紙更白」,絕不能出現私相授受的情況,加上陳方安生位高權重,難免令社會憂慮當中存在「延後報酬」的問題,涉嫌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早前已有市民舉報陳方安生涉嫌受賄,但受賄者雖然徹查,行賄者也不能放過。《防止賄賂條例》並非只規管公職人員,行賄者同樣要受刑責,條例第四條明確禁止任何人向公職人員行賄。所以市民除了舉報黎智英涉嫌挪用公司資產外,也有理由向廉署舉報黎智英涉嫌行賄案件,還全港社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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