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恩國大律師 民建聯專業事務委員會法律小組召集人
最近,香港有一些選民登記其居住地址時竟用他們從未居住過的地址。由於他們擁有一個單位在選區內,但因為已經搬出去,未能從選舉事務委員會的選民名冊中刪除自己的姓名。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管會提供實質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已是犯法。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民登記) (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A章)第3(2)條要求選民的姓名及主要住址,必須在選管會的登記冊上顯示。「主要住址」被定義為唯一或主要的選民住所的地址。
儘管當時張達明先生向選管會提供的主要住址可能是其所述的海怡半島,但一旦張從他的海怡寓所搬出去,此類資料就變得不正確。在選舉的時候,其實他已不再住在那裡。對沒有及時修訂他住址的資料,可令他負上第16條的刑責。張的解釋是「他當時太忙了,故通知其地址的改變,不是放在首位」。這不是構成辯護的理由。充其量,它只可減輕刑罰。
為了達到司法公正,及不致進一步損害它的聲譽,廉署應徹底調查此案和公佈調查結果。廉署不應該有選擇地檢控那些不具有法律培訓及較容易對付的人,因為他們不熟悉法律。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才能成功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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