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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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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干預港事 楊甦棣好自為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6]     我要評論

馬 彥

 楊甦棣過去多年一直干預香港政局,不僅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向特區政府多次提出意見干預,而且與反對派核心人物頻繁會面,就「五區公投」和反對派分裂形勢作出引導性指示;近日更公然就特首選舉和「種票」事件高調發言,干預行為已是彰彰明甚。楊甦棣應對自己的外交錯誤深刻反省,好自為之,否則被列作「不受歡迎人員」,丟臉人前,便與人無尤。

 自「維基解密」披露美國駐港總領事楊甦棣頻密干預香港內政後,外交部駐港公署已高調批評美國已違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直至楊甦棣近日又評論特首選舉和「種票」事件後,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呂新華再嚴辭重提楊甦棣必須恪守該公約及相關雙邊協議和香港法規。可是楊甦棣充耳不聞,作為外交官不但有恃無恐的干預香港內政,對選舉制度指指點點,更拒絕承認言行有違一貫領事條約和慣例。這裡就將他所觸犯有關公約條文羅列人前,以示其行為確實違反領事共識。

有恃無恐的干預香港內政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於1963年4月24日在維也納訂立。楊甦棣觸犯了公約中至少三項規定:第五條〈領事職務〉第二項「(領事)依本公約之規定,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之發展,並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同條第十三項:「(領事)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第五十五條〈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第一項:「在不妨礙領事特權與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之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此等人員並負有不干涉該國內政之義務」。

 楊甦棣過去多年一直干預香港政局,不僅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向特區政府多次提出意見干預,而且與反對派核心人物頻繁會面,就「五區公投」和反對派分裂形勢作出導引性指示;近日更公然就特首選舉和「種票」事件陳述主張,干預行為已是彰彰明甚。楊甦棣乖離循序漸進原則的普選主張屢屢違反《基本法》規定,他赤裸裸提出干預香港內政的意見,堅持做中國作為接受國所反對的事。如此情形下,楊甦棣作為領事人員,已無法履行其「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的領事職務。楊甦棣分明違反公約有關規定,言行有失外交人員禮節,言辭冒犯,美國駐港領事館發言人仍強調美國外交官及領事館職員,一直遵行外交及領事法和慣例,正是自打嘴巴。

不要成為「不受歡迎人員」

 楊甦棣外交經驗豐富,不可能不熟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有關條款和規定,他熟知而甘冒擦槍走火之險,定有美國有關方面更高層人士撐腰,這正符合美方干預別國內政的一貫外交作風,唯我獨尊,霸道成性。不過,再霸道也得留意公約第二十三條〈認為不受歡迎之人員〉的說明:「一、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一領事官員為不受歡迎人員或任何其他領館館員為不能接受。遇此情事,派遣國應視情形召回該員或終止其在領館中之職務」;「二、倘派遣國拒絕履行或不在相當期間內履行其依本條第一項所負之義務,接受國得視情形撤銷關係人員之領事證書或不復承認該員為領館館員」。第四項更說明「接受國無須向派遣國闡明其所為決定之理由」。

 總而言之,楊甦棣和美國政府有關方面如繼續充耳不聞,專事外交擦邊的挑釁行為,應好自為之,否則楊甦棣被列作「不受歡迎人員」,丟臉人前,便與人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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