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強 哲學博士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當局通過上訴糾正外傭案錯判的做法,得到了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對於處理「雙非」問題也有啟示意義。解鈴還須繫鈴人,解決「雙非」問題的上策,是由終審法院自行糾正錯判,或是通過其他案件的審理,重提《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藉此取代終院原來在「莊豐源案」上的錯誤司法解釋。
香港社會極為關注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的問題,在北京訪問的工聯會會長鄭耀棠在與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會面後引述指,王光亞認為僅從行政方面去規範,只能起一時之效,不能根治這一問題,要真正解決「雙非」問題,還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並希望今年在此方面會有進展。
外傭居港權案提供借鑑
高等法院上訴庭3月28日裁定,港府就第一宗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得直,即《入境條例》中有關連續居港滿7年的外傭,不合乎「通常居港」條文並無違憲。上訴庭的判決,順應了民情,香港市民普遍歡迎這個裁決。有關判決不但符合《基本法》對於「通常居留」定義的立法原意,而且通過法庭自我糾正去解決外傭居港問題,避免了社會對於釋法的爭議,是上上之策,也為循法律途徑解決「雙非」難題提供了良好借鑑。
候任特首梁振英在離港赴京前回應說,自己十分重視「雙非」問題,並多次向法律界人士請教意見,自己認為釋法是《基本法》解決有關問題的一個途徑,但如果能通過其他辦法,解決「雙非」問題會更好,又希望是次有機會與國家領導人進一步探討建議中的解決辦法,「如果有眉目會向大家交代」。
王光亞說,內地有關省市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為解決「雙非」問題,均做出一定的部署,但僅從行政方面去規範只會短期內會有成效,最終要通過「法律途徑」才能真正解決香港的「雙非」問題。由於終院自行糾正錯判的程序不可能在短期完成,而本港已難以應付不斷增加的「雙非」孕婦湧港。因此,當局應繼續加大行政措施的阻截力度,與內地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加強關口巡查,打擊非法中介。內地有關部門更應對「超生」的「雙非」孕婦,嚴格執行罰則,多管齊下紓解「雙非」孕婦湧港難題。
終院自行糾錯是上策
當局通過上訴糾正外傭案錯判的做法,得到了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對於處理「雙非」問題也有啟示意義。應該看到,「雙非」孕婦湧港問題的根源不在於《基本法》,而在於終院在「莊豐源案」的判決中沒有考慮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這是針對港人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有居港權的解釋。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擔心對其他條款的情況也產生誤解,因此在該釋法的倒數第二段中還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所涉的第(1)項問題釋過法了。
在1999年12月13日的「劉港榕案」中,終審法院五位法官表示,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第158條第1款作出有關解釋」,「有關解釋是關於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解鈴還須繫鈴人,解決「雙非」問題的上策,是由終審法院自行糾正錯判,或是通過其他案件的審理,重提《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藉此取代終院原來在「莊豐源案」上的錯誤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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