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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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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刀明槍:曾鈺成終止拉布裁決合法合理合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18]     我要評論

卓偉

 立法會《議事規則》賦予主席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規則內無作出規定的事宜。世界上沒有一個正常的議會能夠容許議員無休止的拉布癱瘓議會。本港立法會沒有如外國議會般,設立阻止拉布的機制,現時主席運用酌情權終止拉布,符合《議事規則》規定以及國際慣例。反對派議員利用拉布來癱瘓議會,妨礙多項法案的審議及通過,引發社會反感,立法會主席有責任按照議事規則保證會議能夠順利進行。曾鈺成終止冗長無意義的辯論合法合理合情。鑑於反對派愈來愈熱衷利用拉布狙擊政府施政,立法會也應及早研究措施杜絕惡意拉布。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根據《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昨日凌晨為無止境的「拉布戰」設限。反對派20名議員聯署對曾鈺成「腰斬」議員辯論表示不滿,「人民力量」聲稱最快下月6日對曾鈺成提不信任動議。曾鈺成在會議結束後重申,因看不到辯論「完結的前景」,故行使立法會主席的權力終止辯論。反對派議員指曾鈺成的裁決是越權,這種說法顯示他們對《議事規則》的無知。《議事規則》44條列明:「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這說明立法會主席對於規程問題上有絕對的決定權,可依據《議事規則》作出決定。

 雖然現時的《議事規則》沒有終止議員拉布的條文,但《議事規則》92條也提出了解決辦法「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這段條文有兩個意思:一、立法會主席可運用酌情權處理《議事規則》沒有訂明的事宜;二、有關裁決應參照其他立法會機構的慣例及程序來處理。

《議事規則》賦予主席處理拉布酌情權

 事實上,拉布在各地議會都不鮮見,也不時為議員所採用,例如日本的「牛步戰術」等,但是,各地議會為免無休止拉布妨礙議會的正常運作,甚至成為一小撮議員策動政治狙擊的工具,因此對拉布都作出了不同限制。英國下議院及加拿大下議院的《議事規則》中規定,下議院議長有權拒絕議員提出一些無聊瑣碎、意思重複,以及刻意拖延議會會議進程的修正案。而英國下議院、澳洲眾議院及新西蘭眾議院的《議事規則》中亦有條文列明,議員有權提出動議,要求立即終止現時討論中的法案、修正案的辯論,並且即時進行投票。美國參議院早在1917年就引入規程終結辯論,經過多番修訂後,現只需參議院議席五分三人或以上議員同意便可強行終止辯論。其他如法國等,也有法例可投票強行終結拉布。

 這些例子都說明,就算是反對派所崇拜的西方議會,都不會容許部分議員濫用會議程序,癱瘓議會的正常運作。這套概念基本上可見於其他國家的議會。套用在這次議員出缺替補法案的辯論,曾鈺成的裁決有充足的法理依據:

曾鈺成的裁決有法理依據

 第一,黃毓民、陳偉業所提出的千多項修訂,都是一些咬文嚼字、不著邊際、無聊瑣碎、意思重複的修訂,根據《議事規則》根本就不應該提交到立法會審議辯論,更遑論為了這些無聊修訂進行冗長辯論,外國限制拉布的規定主要就是針對這些無聊的修訂。

 第二,《議事規則》沒有為議員在法案審議時的發言時間作出限制,並容許議員可重複發言就案例內容作出辯論,原意是不同法案的複雜程度各有不同,不宜定下劃一的發言時限,但這不代表容許議員可無休止發言,甚至以此癱瘓議會。現時提出修訂的議員已有充分的發言時間,而無休止拉布明顯與《議事規則》原意相違,主席有責任作出限制。

 第三,《議事規則》賦予主席處理議事規程及處理規則沒有規定事宜的權力,這種權力是明確的,而處理議員拉布正好是《議事規則》所沒有的事宜,而終止辯論亦屬於規程問題,主席引用《議事規則》44條和92條的權力,並參考外國議會慣例而終止辯論,是合適的做法。

 第四,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是按照《議事規則》主持會議,並保證會議的所有事項能順利推行。然而,在無休止拉布下,立法會多個委員會會議已被迫取消,多條法案的審議受到影響,議員的時間精力也被消耗在拉布之上,立法會將難以繼續運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立法會主席有責任行使《議事規則》賦予權力,終止拉布,確保議會能夠早日正常運作。這是主席不可推卸的責任,曾鈺成依法中止拉布是合法合理也合情。

 不過,本港立法會目前沒有限制拉布的措施,對於議會的正常運作始終是一個隱患。當年立法會財委會處理高鐵撥款時,時任財委會主席劉慧卿就被指縱容議員不斷發言拉布,藉此阻撓撥款通過,受到議員及輿論的批評。事後有議員提出應研究措施限制拉布。但至今幾年過去,有關修例卻未見寸進。可以預期未來議員濫用法案審議進行拉布的情況將會不斷發生,立法會有必要參考外國的經驗,檢討《議事規則》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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