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近日官員的僭建風波受到各界關注,而對於新界原居民僭建物的處理問題,社會也一直爭論不休。事實上,相較於港九市區的僭建問題,不論是新界村屋僭建物或是丁屋政策,背後都有其獨特和複雜的歷史背景,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
歷史問題由來已久
早於英國人在十九世紀末租借新界之前,新界原居民就已經持有本身的土地契約(即清政府發出的「紅契」);面對這些早已存在的土地權益,當時的港英政府,直至1905年才透過批出「集體官批地契」予以確認,及至1950年才發出「英文契」,並待1961年才制訂適用於新界地區的《建築物條例》。故此,姑且先不討論新界原居民是否享有特權,但他們在土地權益上存在由來已久、與港九市區截然不同的特殊情況,卻是不能否認的事實。否則的話,中英當年簽署《聯合聲明》,何以要在《附件三》特地提到新界原居民的土地契約權益?及後起草的《基本法》第四十條,亦清楚註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應受保護。這些均顯示早在前港英政府管治下,基於顧及實際情況,新界的土地權益問題已經與市區土地的處理方法有所分別。
現實需要土地
當然,政府有明文規定,獲准興建的丁屋,每層樓面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尺,另不得超過三層及高於27尺。此外,當局去年亦公佈,凡於2011年6月28日之後落成的僭建物一律被視作違法,筆者認同這些規定已寫得很清楚。不過,對於像「舊契」與「新契」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帶,以及「舊屋地」是否存在高度限制等等爭議,原居民和政府雙方至今仍然各執一詞,短期內恐怕難以達成共識。可是,本港現時確實欠缺土地發展,面對這個涉及歷史、政治、法律及民生等多方面的複雜議題,當局應如何是好?若堅持以強硬的手法一刀切處理,恐怕既不能解決問題,亦隨時會激化社會矛盾。
應盡快成立專責委員會
為了有效拆除這枚政治炸彈,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應參考港英時代的英國政府,每逢遇到涉及政治民生的重大議題,均以委員會去拆彈。針對現時新界丁屋政策問題,政府應盡快設立專責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法律、建築、工程及測量各方面的專家,以及原居民和各政黨代表,對新界村屋土地契約問題作全盤和深入的研究,平衡各方訴求,以促成一個各持份者都可以接納的解決方案。大原則是要把擾民程度減至最低,避免造成混亂和恐慌;在不威脅人命安全的前提下,不構成危險的現存結構就盡量不拆,務求以合情、合理和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即使事情最終難免要訴諸法庭,仍可透過吸納各方專家和代表進入排解爭議的機制,將這枚政治炸彈的殺傷力減至最低。總體而言,筆者認為在處理新界原居民土地權益的問題上,切勿操之過急,必須讓各方都明白有關歷史及《基本法》的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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