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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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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座內望:反對派流會、僭建、拉布算不算瀆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24]     我要評論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繼不信任動議及引用特權法調查在立法會被否決後,反對派終於使出最後一招,在下月9日立法會上提出彈劾特首梁振英的動議。雖然在建制派抵制下,彈劾案不可能通過,但反對派根本志不在此,他們利用啟動彈劾案門檻較低這個制度上的空子,大張旗鼓向外表示要彈劾特首,令外界形成一個特首受到立法會彈劾的假象,打擊特區政府威信之外,也順便為元旦遊行造勢。然而,如果說特首有僭建就是瀆職,要彈劾至「人頭落地」,然則一邊領取豐厚薪津,一邊缺席製造流會、拉布癱瘓議會運作、家中有僭建不處理不道歉不交代的反對派議員,又算不算瀆職?要不要彈劾?

 值得警惕的是,反對派在新一屆立法會中的濫權情況有愈來愈明顯的趨勢:不信任動議提完一次又一次,多名問責官員已被波及動輒得咎;什麼事也要引用特權法調查,商業糾紛要用特權法,政治需要更要用特權法,好像立法會沒事可做似的;現在連彈劾案也拿出來把玩一番,這是將立法會公器視作政治工具,消耗立法會的公信力,也將激化行政立法關係,對本港絕非好事。而且,就是從道理上說,反對派策動的「倒梁三部曲」既是名不正言不順,也是其身不正的雙重標準。

濫用權力 必須警惕

 《基本法》第73(9)條訂明,啟動彈劾機制,首先要有立法會四分一的議員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動議經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調查委員會,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議案所提的指控,則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才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決定。因此,啟動彈劾案的必要條件是證實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反對派借僭建事件上綱上線,特首在事件中固然有錯,但一不屬嚴重違法;二沒有瀆職,這是很清晰的。反對派以為在立法會上將特首羞辱一番,借《蘋果日報》之流每日大篇幅地抹黑,就可變成「欲加之罪」,這明顯不符《基本法》,立法會根本就不應接納有關動議。

 然而,由於《基本法》對於啟動彈劾案的門檻較低,變相讓反對派可以因應政治需要而隨時啟動,例如這次就是為配合元旦日遊行而來。不過,如果反對派可以向特首使用彈劾案,那末反對派議員其實更應受到彈劾。按照一般定義,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行使職權過程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這個標準,梁振英的僭建與此相差甚遠,相反現在站在道德高地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卻是瀆職頻頻。

 反對派借僭建事件死咬特首,但問題是他們當中都普遍存在僭建問題,不少更屬於有安全威脅,早前《文匯報》報道已揭露了反對派議員層出不窮的僭建。更離譜的是,反對派不單僭建,更毫無悔意,根本不當作甚麼一回事。何以僭建在李卓人、何俊仁、湯家驊、陳偉業、馮檢基等身上出現就是平常事,但發生在梁振英身上就是死罪?雖然彼此崗位有別,也不必如此雙重標準吧。況且,梁振英知錯補過,鄭重道歉,反對派至今還擺出一副置之不理的樣子,要他們拆去僭建物好像要割他們一塊肉似的,拖得就拖,立法會理應先彈劾這些議員。

彈劾應針對反對派

 立法會議員職責最基本的一點就是開會,如果身為議員故意不開會以至阻撓開會,這明顯屬於瀆職行為。固然,議員因事而缺席會議,不論建制派或反對派議員都曾發生,但反對派議員卻多次故意、有意圖地缺席會議而導致流會,卻是不可接受。近年立法會屢屢出現少數議員的拉布情況,不少反對派議員口中雖表示不支持,但卻不時借故缺席會議,導致流會變相拖延。在早前的政府重組方案便多次出現流會,這都是有意為之,浪費了立法會人力物力,絕對是瀆職行為。

 議員故意缺席已經不能接受,如果有組織有預謀地癱瘓議會運作,消極怠工,就更加是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其中以現時計劃提出彈劾案的社民連梁國雄尤為熱衷拉布,如果將他與黃毓民等人發動的拉布,令立法會浪費了多少時間精力、耗費了多少公帑統計出來,相信會令外界咋舌。這些議員一邊領取豐厚薪津,梁國雄還住在公屋,享受雙重福利,卻不斷阻延議會運作,算不算瀆職?可惜的是,《基本法》卻沒有列明什麼情況下可對議員啟動彈劾程序,令這些屢屢瀆職的議員不需承擔任何代價,只需要討好極端選民,投其所好,在比例代表制下就可保證手上議席,繼而將精神都放在阻撓施政之上,納稅人還要向他們出糧,有這樣荒謬的事,反對派議員又要不要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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