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琴淵 灣仔區議員
原屬新安縣管轄的香港,開埠時只有2千多居民,一個寂寂無名的小漁村,變身為擁有700多萬人口的國際大都會,其中主要原因與移民潮有重大的關係。
早期香港的移民政策和居港權
根據文獻記載,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對內地居民移居香港並沒有限制。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進行人事登記。1949年後,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開始實行邊境管制,限制內地居民入境,開始登記香港居民並發出身份證,成為香港居民主要身份證明。
1974年11月,香港政府宣佈實施抵壘政策,當局亦因此加強在邊境的管制,以減少非法入境者進入市區的機會。1980年10月23日起放棄抵壘政策,實施即捕即解政策。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中國政府敞開商貿大門,在多個城市開發經濟特區,促進兩地交易,吸引大批藍領階級到內地就業,亦為香港獨身男士創造到內地尋找對象的良機。隨著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數目增加,申請內地子女到港團聚的訴求越來越殷切。到了上世紀90年代,港英政府與中方商討有秩序地安排港人內地配偶和未滿14歲的子女來港團聚,每日由羅湖過境抵港的人士由1994年的75名增至1995年的150名,這個方法行之有效。
爭取居港權引致的訴訟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法官就吳嘉玲案作出判決時指出:「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但港府事後評估,判案會令到10年內約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到香港,將會給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1999年5月18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此提請第一次的人大釋法。同年6月16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其後,釋法轉化為政治議題而爭論不休。
莊豐源生於1997年9月,父母持雙程證到港探其擁有香港居留權的祖父時誕下,入境處按《入境條例》的規定,要將莊豐源遣返內地,後其祖父代訴諸於法院。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相繼裁定莊豐源勝訴。從此為內地婦女到港產子打開了合法的大門,衍生出一個對香港社會造成影響深遠的「雙非」嬰兒問題。法官主要的依據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也參考了入境處處長給予法院參考的數字,由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有1991名中國籍嬰兒在香港出生而父母皆不是香港永久居民。終審法院法官認為,若接受類似莊豐源的案例為香港永久居民,並無證據顯示將會出現赴港產子潮。
尋求人大釋法解決外傭居港權爭議
特區政府為「雙非」嬰兒問題一籌莫展的時候,香港迎來了一個外傭居港權爭議。無論吳嘉玲、莊豐源案,都是中國內地公民爭取來港與家人團聚或以出生地身份取得居港權,可依據《中國國籍法》和《基本法》來推論,在此不作贅述。一旦外傭能以工作身份居港7年為依據取得居港權,不但動搖了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無論房屋、教育、醫療、福利,將給香港資源帶來沉重負擔。法治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涵蓋多重意義,包括保障人權、各種自由,以及包括基於法治的個人實質權利。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依據法律治理事情,特區政府依據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工具,當事實證明香港人的人權、自由和個人權利受損時,必須堵塞漏洞來維護香港的法紀,保障廣大市民的權利。筆者認為律政司就外傭居港權爭議建議香港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是正當的途徑,符合依法治理香港事務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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