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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TD尚乘財富策劃董事兼行政總裁 曾慶璘
近年香港市民最關注的話題是樓市泡沫,政府不斷出招,金管局又不斷注資維持聯匯,遠水近火,令人目不暇給。資本管制原本充其量只是海市蜃樓,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又正式宣布批准了資本管制。從此以後,各國可使用稅收和其他手段限制跨境資金流動。這令一直大力敦促各國金融開放的IMF都不得不承認金融全球化可能造成破壞的現實。
凱恩斯的經濟理論認為,開放資本賬戶與宏觀經濟穩定並不可互相包容。這個觀點早在1944年《布雷頓森林協議》反映出來,更將資本管制寫入了IMF章程。可是在80年代末期,資本流動自由化的浪潮再次捲土重來。歐盟在1992年宣布資本管制為非法活動,經合組織強迫其新成員國實施金融自由化,這可能是造成94年的墨西哥危機和97年的韓國危機背後主因。 IMF的領導人又成功地授予成員國資本管制政策的正式權力。
在97年, IMF的濟學家指出,墨西哥、韓國、巴西、土耳其等政府沒有好好運用金融全球化,反而利用了審慎監管、財政克制和貨幣控制等國內政策,因此解決辦法並不在於管制跨境金融流,而在於國內改革。到了2008年,發達國家也成了金融全球化的受害者,繼續堅持這個論斷就變得更加艱難了。於是IMF一改論調,很快就流行起來。
自由資本流動只需各國達到的金融制度有充分的發展便足夠,於是令資本管制變成最後的手段。只要在其他宏觀、財政或審慎的措施不能阻擋資金流入狂潮、匯率便會明顯處於高估狀態、令經濟過熱、並且須在外匯儲備充足下才能實施。這反映了過分樂觀的狀況:首先是關於政策能否得到合理安排以直接針對導致全球金融不穩的問題;其次是關於國內金融監管趨同將跨境流動的治理需要降低至哪種程度的問題。
需權衡金融創新與穩定
問題的難處在於國內金融監管模式並不在趨同,而是在增殖,即使在發達國家間也是如此。在金融監管的效率前,我們需要考慮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之間的權衡。一些國家會選擇更大的穩定性,對銀行實施嚴厲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而其他國家偏好更多創新,監管更寬鬆。
自由資本流動在這裡形成了一個重大難題。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利用跨境金融流規避國內管制,破壞國內監管標準的完整。為了防止這類監管套利,國內監管者可能被迫採取措施針對源自監管更寬鬆地區的金融交易。
不同主權國家以不同方式監管金融世界需要交通規則,以管理相互獨立的國家政策之間的交匯。所有國家都會向有資本流動理想狀態聚攏的假設,令我們的注意力從努力設計這些規則上移開。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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