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示威者故意向警員耳朵吹響口哨,雖然非肉體上的襲擊,但同樣已對警員的身體造成損傷,與襲警並無分別。法庭現時的判決改變了以往從輕發落的做法,相當有必要。試想如果示威者屢屢衝擊警方,謾罵、羞辱警員而不用負上任何責任,結果只會造成警權嚴重低落,警隊士氣不振,警方難以執法,社會無法無天的情況。衝擊警權實際就是衝擊本港治安,對於挑戰警權示威者依法懲處,既是以儆效尤,也是為了保衛警權。羅沃啟及反對派之流,過去屢屢將人權放在口邊,但他們卻罔顧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將一小撮激進示威者的搞事權利凌駕於社會治安之上,這是哪門子的人權?
一名中年地盤工人,在去年七一遊行期間,先後在5名輔警耳邊大聲吹口哨,被控5項襲警罪,東區法院日前裁定涉案地盤工人其中3項襲警罪成,押後至3月判刑。事後有輿論批評法庭判決「過嚴」,與反對派關係密切的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形容判決「危險」,因為被聲音「襲擊」是難以客觀量度,「唔通叫個警察去醫院check下幾日前有無耳鳴?」,又為激進示威者辯解指,「唔通聲音大就等於襲擊?」反對派亦對此上綱上線,肆意抨擊法庭判決。不知道這算不算衝擊司法獨立,算不算損害本港核心價值?
為犯法者辯護 無視法律界線
羅沃啟的說法完全是偏向激進示威者的一邊,無視法律的界線,也無視違法衝擊對本港治安的影響。事實上,真正「危險」的並非是法庭的判決,而是羅沃啟之流縱容、鼓吹激進抗爭的言論。正如裁判官指出,被告刻意衝著警員發出響亮、尖銳的口哨聲,使對方感耳鳴,其意圖行為達到毆打程度。襲擊可分為「毆打」(battery)及「技術上襲擊」(technical assault),要判斷襲警行為是否屬「毆打」,取決於該行為有否「故意及鹵莽地使用非法武力」。示威者故意向警員耳朵吹響口哨,雖然非肉體上的襲擊,但同樣已對警員的身體造成損傷,與襲警並無分別,完全是可依據法例判罪。如果羅沃啟不認同,大可找人向著他的耳朵吹響哨子,親身體會當日警員的感受。
更重要的是,示威者明目張膽的向執勤警員做出極具傷害性及挑釁性的行為,已不僅僅是針對個別警員,而是對整個警隊的嚴重挑釁。如果不依法懲處,變相就是鼓勵激進示威者變本加厲去挑戰警方,破壞社會秩序。本港社會一直維持極低的罪案率,社會秩序井然,除了市民大多和平守法之外,也端賴一支高質素的警隊維持治安。試想如果示威者屢屢衝擊警方,謾罵、羞辱警員而不用負上任何責任,結果只會造成警權嚴重低落,警隊士氣不振,警方難以執法,社會無法無天的情況。衝擊警權實際就是衝擊本港治安,對於挑戰警權示威者依法懲處,既是以儆效尤,也是為了保衛警權,以免衝擊警權損害治安。
遊行集會是市民的權利,但參與人士同樣要承擔一定的義務,最基本的就是循規守法。警方的職責是維持示威遊行有序,而非阻撓遊行,這對於警方執勤並沒有任何好處。然而,近年本港的示威遊行卻有愈趨極端的趨勢,已經到了似乎不衝擊警方、不癱瘓馬路、不包圍政府總部就不算示威一樣,違反與警方的約定隨意改變遊行路線,將警員視作敵人動輒衝擊、羞辱已成家常便飯,這股歪風對前線警員已造成很大的生理和心理壓力。不少警員或其親人不時在網上訴苦,指他們也是執行職務,為什麼要受到示威者如此粗暴、過火的對待?本港警員執勤的克制在全世界已屬有口皆碑。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只要示威者一衝越警方防線,立即會招來警棍的招待,打得頭破血流是常事,之後更要承擔入獄的後果。
違法衝擊不能零成本
相反在香港,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員還要退避三舍,惟恐誤傷了這些示威者;在對峙時示威者對向著警員粗口橫飛,亂吹哨子,警員只能別過臉裝著聽不到,還要提醒他們注意安全,這顯示出本港警員的質素及文明。但示威者又如何呢?警方愈退讓,他們就愈囂張;警方愈克制,他們就愈張狂。這變相令激進示威者更加肆無忌憚,違法行為更是愈演愈烈,這顯然並非社會所樂見。因此,法庭現時的判決改變了以往從輕發落的做法,相當有必要,警示激進示威者不要以為衝擊是零成本,法庭對警員的行為提供了保護罩,將有利警方履行職務,維護本港治安。
羅沃啟及反對派之流,過去屢屢將人權放在口邊,但他們卻罔顧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將一小撮激進示威者的搞事權利凌駕於社會治安之上,這是哪門子的人權?這樣一個所謂人權監察的組織,除了為反對派搖旗吶喊之外,對社會又有什麼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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