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樓
《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現在有些人士主要是對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式、被選舉權是否和選舉權一樣的平等原則等存有爭議。有些人主張直接由達到一定數量的選民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以取代提名委員會的提名,還主張被選舉權應和選舉權一樣不受限制。本文針對這兩點談些個人看法。
一、被選舉權的平等與選舉權的平等確有差異
作為一項政治權利,被選舉權的權利功能與選舉權的權利功能有所不同,選舉權保障的是每一個公民通過平等地享有投票權來自己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的權利;而被選舉權則是通過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權和候選人的當選權來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參與社會公眾事務管理的權利。因此,享有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資格往往要比享有選舉權的權利主體資格更加嚴格。這是因為選舉權通常只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政治表達,而被選舉權不僅需要享有權利的主體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而且還要能夠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一定管理職權,具備必要的管理素質。所以,在憲法制度上,被選舉權是比選舉權受到更多的法定條件限制的政治權利。
綜合各國對候選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的限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國籍、居住資格。即:成為本國某一職位的候選人必須具有的國籍、居住年限條件。一般而言,各國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本國國籍的同時,還規定要在本國居住一定期限。(2)年齡資格。即:選民成為候選人所必須滿足的年齡限制。世界上多數國家都規定候選人的年齡資格高於選民的年齡資格。(3)財產資格。即:公民成為候選人所必須具備的財產條件,這種限制在19世紀以前非常普遍,現今主要表現在一些國家所實行的選舉保證金方面。(4)職業資格。即:公民成為候選人所必須具備的職業條件。世界許多國家都規定了享有被選舉權的職業限制,規定不能享有被選舉權的職業主要是法官、文官、軍人、員警、宗教人士等。(5)政治權利資格。即:候選人必須要有合法的政治權利,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公民是不享有被選舉權的,不能成為候選人。(6)教育程度資格。如菲律賓規定會說、會讀、會寫規定文字的人方可當選為議員;土耳其規定文化程度低於小學畢業者不得當選為議員。
還有一些國家對被選舉權有更多的資格限制,如政黨身份等。這表明被選舉權與選舉權因為功能不同,所以資格條件方面就無法完全平等。
二、國際社會對候選人提名方式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
國際社會對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因此各國或地區大都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設計自己的候選人產生方式。有若干選民提名產生的(如我國台灣地區領導人),有政黨提名產生的(如美國),有主要由議會提名產生的(如意大利、德國等),不一而足。下面以美國為例加以說明。(請參見范振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第131、132頁)
從美國的選舉歷史來看,美國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方式經歷過多次變化。在1788年和1792年的兩屆總統選舉中,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由各州立法機關提名。此後,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方式發生變化,由各州立法機關提名改為國會兩黨各自提名正副總統候選人。這種提名正副總統候選人的國會政黨議員被稱之為國會預選會或政黨幹部會議。另外除國會兩黨議員會議提出的四位正副總統候選人之外,州議會提出九位總統候選人參加了此屆總統角逐。國會預選會提名制度有利於政黨的團結統一。從民主的角度看,它失去了各州議會所擁有的一定代表性,因為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全落入少數人手中。因此到了1828年總統選舉時,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又再由州議會或政治會議提名的方式產生。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1832年才由現在流行的全國黨代會提名方式代替。總之,從1788年至1832年,其間44年,總統提名均由州議會或國會兩黨議員來執行。
可見即使在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候選人產生方式。「鞋子合適不合適,只有自己的腳知道。」《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產生特首候選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喬曉陽先生2007年12月26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決定草案所作的說明中,解釋了這樣做的原因:一是選委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經過廣泛諮詢所形成的共識,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二是回歸以來的選舉實踐證明選委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和各界別的均衡參與;三是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參考選委會的組成,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委會組成,有利於香港社會在特首普選辦法上形成共識。喬先生的解釋既體現民主性,又體現了「各處鄉村各處例」的道理。 (原載《成報》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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