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已經3年了,久拖不決,死者靈魂未能安息,傷者心靈未能平復,死傷者家屬的憤懣未能消解,香港700萬市民的牽掛未能忘懷,祖國14億人民的關切依然存在。由於菲律賓不講法理、不說道理、不顧情理,香港廣大市民應當團結一心,支持特區政府代表死難者及其家屬,向菲律賓政府討回公道。香港輿論應當聚焦,特區政府也應當抓到底。
也許菲律賓真的沒有為槍手道歉的文化,但任何國家的政府都應當有為政府無能和失責道歉的文化,為不幸遇難的死傷者及其家屬表示哀傷的文化。中國漢代被世界譽為盛世,受道學影響的漢文帝以勤儉愛民著稱,受儒學影響的漢武帝以雄才偉略傳世,都下過罪己之詔,進行自我檢討,何況阿基諾三世。儒道思想流傳中國兩千年而不絕,傳頌世界數萬里而仍在,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其修身自省的精神。即使在蒙昧之地、蠻荒之族,人類也有道歉的文化。做錯事而缺乏道歉和自省的文化,是侵略的國家、是野蠻的國家、是強盜的國家、是全球應當共討之的國家。對菲律賓的錯誤,香港不能放下,也不應當放下。從國際法的角度看,槍手的行為也是不能放下、也不應當放下的劫持人質罪行。
菲律賓政府豈能置身事外
3年前馬尼拉發生的劫持人質事件,在國際法上是引起國際社會嚴重關切的罪行。根據1979年在紐約開放簽字的聯合國《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序言的說法,一切劫持人質行為是「國際恐怖主義的表現」。該國際公約第1條第1項明確規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並以殺死、傷害或繼續扣押另一個人為威脅,以強迫第三方,即某個國家、某個國際政府間組織、某個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種行為,作為釋放人質的明示或暗示條件,即為犯本公約意義範圍內的劫持人質罪行。」從這個定義出發,不難得出馬尼拉的槍手事件是該國際公約要求國際社會防範和打擊的劫持人質罪行。 既然這是一起國際公約明確的劫持人質罪行,而在馬尼拉發生的劫持人質的罪行又是國際恐怖主義的表現,菲律賓豈能置身事外,它有什麼責任呢?
上述國際公約第3條第1項指出:「罪犯在其領土內劫持人質的締約國,應採取它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以期緩和人質的處境,特別是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並於人質獲釋後,便利人質離開。」由此可見,菲律賓政府應當採取是:1、它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2、緩和人質的處境;3、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4、於人質獲釋後,便利人質離開。而它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並非沒有標準。
然而,從事發當日的香港電視直播所見,菲律賓政府雖然派出所謂「特種部隊」來包圍槍手劫持人質的巴士,但沒有採取「一切措施」,採取的措施也不完全「適當」。沒有「緩和人質的處境」,反而使現場處境變得緊張,使槍手動了殺人之念,「特種部隊」招來的槍手親屬反而激怒了槍手,結果也沒有「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這是當時在電視機前面觀看的香港觀眾無不感覺焦慮擔憂的。歸根到底,菲律賓政府沒有充分地、適當地履行該國際公約的義務和責任。「特種部隊」雖有槍手要動手殺人的預感和認知,但也沒有採取制止的措施。
菲律賓政府可以抵賴這場災難是槍手本人的殺人行為,與「特種部隊」乃至菲律賓政府無關嗎?
當然不能。槍手有責任,「特種部隊」也有不同的責任,指揮「特種部隊」的官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難辭其咎,儘管他們的責任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如死因庭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在15名香港遊客中,有人因「特種部隊」槍擊受傷進而致死,則該「特種部隊」有直接責任。又如,菲律賓政府未能履行上述國際公約有關「緩和人質的處境」、「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也應當有相應的責任等。
儘管槍手的責任不能歸因於菲律賓政府,但援救不力乃至失誤的責任要歸因於菲律賓政府,這種責任是國家責任。1979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定了《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該草案第8條規定,「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在以下情況,於國際法亦應視為國家的行為:(a)經確定該人或該群人實際上是代表該國行事;或(b)該人或該群人,在正式當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情況下,實際上行使這些權力要素。」阿基諾三世稱槍手之事與政府無關,可以說不懂國際法,是法盲,是流氓。
港人應支持特區政府討回公道
最後不能不提到由誰交涉、如何施壓的問題。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外交事務要由中央政府管理,但香港的對外事務也可以由特區政府處理。筆者認為,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協助下,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可以與菲律賓直接交涉,體現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與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這是「一國兩制」下可以並值得創新的領域。由於菲律賓不講法理、不說道理、不顧情理,施壓和制裁是需要的,也是難以避免的。3年來的事實證明,香港的黑色旅遊警告是不夠的,應當加碼。加碼也只是臨時性措施,以期加快死傷者及其家屬正義、公義之伸張。香港廣大市民應當團結一心,支持特區政府代表死難者其家屬,向菲律賓政府討回公道。香港輿論應當聚焦,特區政府也應當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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