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頤衡
反對派在前日立法會大會提出引用特權法索取免費電視發牌文件,並號召支持者「包圍立法會」,更在建制派議員離開立法會大樓時,以粗言穢語和不文手勢侮辱他們,用暴力阻止建制派議員離開立法會,企圖以恐嚇威迫的方式,粗暴改變議員的投票立場。「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在會議上公然恐嚇議員,聲言要「票債票償,血債血償」。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直斥反對派的暴行完全違背特權法原意,相當諷刺,反對派引用特權法卻踐踏特權法,是用特權法自打耳光。
市民應向暴力說不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通稱特權法,賦予香港立法會、其議員及人員多項權力及特權,其中規定:「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佈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十二個月。」「禁止就議員在立法會主要程序(如出席會議;提交報告書、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等)內發表的言論提出訴訟。」「議員前往及出席會議時,可免因債項而遭逮捕;出席會議時可免刑事逮捕。」制定特權法的原意,是保障議員不受包括行政和暴民在內的干預壓力以履行職責,反對派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電視發牌文件的同時,策動連串暴力行為,本身就偏離特權法的意義。
劉迺強指出,針對反對派破壞民主的暴行,需要建制派議員堅守民主理念,廣大熱愛民主的市民,更應向這些暴力說不。的確,包圍立會恐嚇議員之風絕對不可長,否則,任由以恐嚇脅迫手法粗暴干預議會秩序的歪風蔓延,不僅破壞香港傳統議政良風,而且政治恐嚇脅迫將摧毀香港法治。警方應對事件展開調查,將恐嚇議員者繩之以法,捍衛議員的權利和自由,維持議會正常秩序和香港法治。
特權法原意是保障議員行使職權
為了保障議員行使職權,更好地發揮作用,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法律中確立議員的法律地位,規定議員享有的一些特殊權利,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包括言論免責制度、人身特別保護制度等。
言論免責是指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辯論、動議、投票、口頭或書面質詢以及受議會委託發表的演說、起草的報告和文件,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這是議員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法律保障。這一規定最早見於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當時是為了避免議員因發表抨擊封建勢力的言論而受到起訴和迫害而設置的,之後逐步得到發展。由於有了言論免責權的保護,議員可以在議會內充分發言、表達自己的政治見解和觀點而無後顧之憂。
人身保護是保障議員不受包括行政、司法和暴民在內的干預壓力以履行職責,這項特權是從議員的言論免責權發展而來,確立初期主要是為了確保議員在參政議政時不受封建勢力的迫害,後來主要是為了確保議員不受行政、司法和暴民的干擾。關於人身保護的內容,許多國家規定主要是對議員的人身自由的保護,禁止限制議員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法國、德國、希臘、韓國等。
反對派動員支持者包圍政府總部,更裡應外合,在場外場內以追逐及遞交示威物品等手段,脅迫各建制派議員投票支持反對派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電視發牌文件的動議。有反對派支持者更發起所謂「公民拘捕」行動,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阻撓議員離開。反對派包圍立法會恐嚇脅迫議員、侵害議員人身自由的做法,本身就違反了特權法,但他們卻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電視發牌文件,這種自相矛盾、自打耳光的行為,說明他們不相信議會政治。就如劉堃強指出,反對派議員仍要煽動公眾糾纏事件,就是不相信議會政治,那便應盡快放棄議席。
香港制定特權法的原意,是保障議員不受包括行政和暴民在內的干預壓力以履行職責,符合世界通例。
侮辱建制派議員的「幕後黑手」
反對派引用特權法卻踐踏特權法,多名「身受其害」的議員,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齊聲譴責此等公然恐嚇議員的違法行為,又批評反對派煽動群眾,騎劫民意,是在破壞香港議政風氣,摧毀核心價值。建制派議員直指反對派是侮辱議員的「幕後黑手」,批評反對派試圖以「政治恐嚇」的手段,影響議員投票立場,「一方面叫議員支持特權法,一方面又阻礙議員出入議會,神又係你,鬼又係你」。立法會本是香港的立法機關,但立法會卻被包圍、議員被恐嚇,香港還有何法治可言?警方應追究恐嚇議員的行為,捍衛議員的權利和自由,維持議會正常秩序和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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