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勝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執行會長
政改諮詢期已過一半,專責政改諮詢工作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在報章撰文表示,現時社會上分歧最大的是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任何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建議,在法律上都難以過關。如期落實2017年普選特首,既是中央的莊嚴承諾,亦是700萬港人的共同期盼。林鄭月娥司長的提醒,明確表達了特區政府依法落實普選的基本態度,讓廣大市民更充分認識到,要避免落實普選的期盼變成「鏡中花、水中月」,政改討論就不應該在不符合基本法、不可能達到共識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之類的方案上虛耗時間和精力,而應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集中討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程序等問題,才能使政改討論走上正路、直路,最終達成實現「人人有份選特首」的目標。
脫離法律正軌 普選成鏡花水月
基本法是香港特區一切權力的來源和所有制度的根基,特首的普選辦法必須受到基本法的規範。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制定普選辦法的規範包括:一要符合基本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尤其要符合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規定的原則,必須尊重中央對普選問題的主導權和決定權;二要符合基本法第45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具體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三要正確理解和堅持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由提名委員會實行機構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四要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特首普選辦法必須嚴格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制定。
本來,香港特首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問題,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然而,現在有些人硬要偏離基本法另搞一套。最明顯的例子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由提名委員會實行機構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但一些人卻提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架空基本法規定的提委會提名權,甚至威脅要「佔領中環」,企圖脅迫中央接受他們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所謂「真普選」。這實際上是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這是本港社會不願見到的,林鄭月娥司長在文中也表達了擔心:「如各方繼續堅持己見,不願回歸到《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又不願接受政治現實需要的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恐怕只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香港的民主發展將再一次停下來。」
提委會權力不容僭越 勿再糾纏違法建議
目前社會討論得最為熱烈、意見最為分歧的特首普選候選人提名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提名特首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託、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序。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並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認可其提名的候選人,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實際上是把提名委員會變為「橡皮圖章」,這顯然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中聯辦新春酒會上致辭時指出,政改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堅決反對在基本法及人大有關決定之外「另搞一套」,因為這類主張和做法從根本上說是漠視「一國」原則,漠視中央的憲制地位和權力,漠視廣大港人珍視的法治精神,與實現普選目標、與港人的普遍願望背道而馳。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也在報章撰文,就「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難以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供了法律觀點。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再就「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以及認為不應設「篩選」的建議作出適當回應,指出這些建議「較少充分理據支持,或顧及《基本法》的原則和條文」,是明確特區政府在討論政改問題上的基本態度,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再虛耗時間和精力,糾纏於「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之上,使政改討論分歧越來越大,造成更大的政爭,讓普選的機會白白溜走。
張曉明的新春酒會致辭還表示,真誠歡迎各種形式的理性溝通,真誠地希望彼此都講法理、講道理,「只要是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礎上提出的任何方案、任何建議,我們都樂意商討。」這顯示了中央對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提出的各種方案的包容氣度。現在最需要做的是面對現實,在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基礎上,求同存異,尋找到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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