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頤衡
來自各大專院校的18名學者,早前提出將「公民推薦」納入特首提名的法定程序之中的建議,並稱只要7萬至10萬名選民的「公民推薦」,再取得提委會八分之一委員支持就可成為正式候選人。實際上,18名學者的「公民推薦」方案表面上符合基本法,但有三個關鍵之處值得商榷:1、「公民推薦」變相削弱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2、八分之一提委支持就可以「出閘」的門檻太低,不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過半數提委支持才能通過的要求;3、八分之一的提委代表不了整個提名委員會,不能體現「機構提名」性質,因而難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首先,「公民推薦」變相削弱了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指出,所謂「公民推薦」將對提委會構成壓力,是變相削弱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也指出,由數萬人推薦參選人,將會對提委會造成政治壓力:「提名委員會不應在壓迫底下,如不接受你的推薦,變成與這8萬人為敵一樣。為何是8萬人呢?這不又是在300多萬人中有篩選?」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公民提名」、「公民推薦」以至其他提名方式自然是一律排除在基本法之外。
第二,八分之一提委支持就可以「出閘」的門檻太低,不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過半數提委支持才能通過的要求。「民主程序」的含義,就是指少數服從多數。提名委員會要按「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程序」就意味要「表決」,一般來說「表決」是需要獲過半數,這樣較能符合「majority rule」(多數人議決)的原則。民主程序一般依據「majority rule」原則,例如美國法院有9個大法官,一般是以5個法官過半數同意作判決。
第三,提名委員會提名必須是「機構提名」以及體現「集體意志」。八分之一的提委代表不了整個提名委員會,不能體現「機構提名」性質,因而難以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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