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修 全國政協委員
筆者認為,目前普選諮詢,應盡早引導社會的關注度,放在提名委員會的設置與組成上,明確提名委員會的普選地位,是機構提名的法律地位。機構提名的提名方式,不是過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個人聯合提名,而是整體提名,整體意志的表達。機構提名的程序,是民主程序,是內地法律或者香港普通法確認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法律程序。這是落實普選的基礎,實現普選的關鍵。
回歸前後,香港經歷了四屆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分別由400、800、1200名各界別委員組成,他們以個人身份,在若干名候選人中投票選出自己屬意之人出任特首。可以這樣說,從候選人名單出爐到投票選特首,其選舉模式與選舉過程都充分體現了選委的個人意志或立場。因此,社會常認為此類選舉模式類似個人提名。
然而,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將成立提名委員會取代選舉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批准的最後普選方案,按照民主程序,經過一輪或多輪提委會內部選舉,產生一名或多名符合普選要求的特首候選人,再提交予全香港300萬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新一屆行政長官。
由此可見,香港回歸後,前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分別由有廣泛代表性的各界別選委一人一票選舉產生;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將由提名委員會產生一名或若干名候選人,之後由合資格的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
法律依據的區別
第一至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以個人提名形式產生;2017年,行政長官候選人將以機構提名形式產生。二者的法律依據均來自基本法。前四屆特首選舉按照基本法附件第四條:「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八分之一的選委會委員個人聯合提名,每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以2012年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為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委共1200名,如獲得八分之一選委,即150名選委聯合提名,就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與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不同,基本法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由此可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方式上已體現出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同時也突出了以提名委員會進行機構提名,乃2017年普選特首的實質和核心。因此,在討論普選提名機制時,不可以偏離基本法框架,是最基本的原則和底線。
提名程序的區別
前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只要有八分之一選委聯合提名,參選人就已經跨越競選門檻,取得了候選人的資格,再由1200名選委投票產生行政長官。但2017年普選特首,若想獲得候選人資格,必須由提名委員會進行機構提名,這是一種整體提名,充分體現出機構的智慧和意志,不存在個人意志。產生候選人的提名程序,前四屆僅經過選委個人簽署同意,擁有150名選委聯合提名,即經歷了提名的程序成為正式候選人;但是,2017年普選特首的提名程序由基本法規定,按民主程序產生。所謂民主程序的含義在於,參選人士必須按中央最後批准的普選方案中的提委會民主程序提名後,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絕不是部分提委聯合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便可以進入普選的環節。體現民主程序的關鍵,就是要體現提名委員會是機構提名,不是個人提名。也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的問題,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問題。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才可以進入普選的最後程序,提交予香港合選民資格的選民,一人一票產生新一屆行政長官。
「公民推薦」和機構提名的區別
在普選諮詢階段,有學者建議,在行政長官提名程序展開前,先由2%登記選民約7萬多人作「公民推薦」,推薦行政長官參選人,若有關人選獲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委員支持,即可成為正式行政長官候選人。有關建議的法律問題,在社會上出現了不同的討論和聲音,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提名委員會進入提名程序前,先由「公民推薦」,操作起來缺乏法律基礎,缺乏社會監督,可能流於形式;二是「公民推薦」人選,同時得到八分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同提名委員會作為機構提名的提名方式不盡相同,也無法按照民主程序的規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三是「公民推薦」人選,可能出於不同政治背景、不同政治立場主張、不同政治利益訴求的不同社會人士,如果取得符合「公民推薦」建議門檻條件,提名委員會無法實現從嚴把關,存在較大的普選風險。
為此,筆者認為目前普選諮詢,應盡早引導社會的關注度,放在提名委員會的設置與組成上,明確提名委員會的普選地位,是機構提名的法律地位。機構提名的提名方式,不是過往行政長官選舉的個人聯合提名,而是整體提名、整體意志的表達。機構提名的程序,是民主程序,是內地法律或者香港普通法確認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法律程序。這是落實普選的基礎,實現普選的關鍵。期待社會各個階層,對此嚴肅的普選主要問題,摒棄成見,凝聚社會最大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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