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莎妮 香港總商會總裁
政府在推出任何政策及措施時,須深思熟慮、考慮周詳,作全面的「規管影響評估」,以免產生非預期的後果,甚至造成深遠影響。特別是,許多法例一經訂立就不會取消,僅可之後作出微調,若掛一漏萬而致產生一些難以挽回的嚴重惡果,怎不教人惋惜!
香港過往一直奉行「積極不干預政策」,提倡自由市場經濟,此乃我們成功之本。但港府最近推出持續不斷的印花稅調控措施等辣招 ,令地產市道降溫,卻冒上其他風險,如導致香港的自由經濟美譽受損、降低其國際都市地位、削弱本港競爭力。應強調的是,我們肯定港府為解決樓市過度活躍、投機氣氛熾熱所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市民普遍有置業安居的理想,而政府又怎可以對樓價瘋狂飈升熟視無睹呢?
針對歷史性超低利率、資金氾濫及來自四方八面的殷切住宅需求,令樓市活動異常蓬勃,自2010年起港府持續不斷地推出印花稅調控措施,包括2010年的「特別印花稅」、2012年的「買家印花稅」及2013年的「雙倍印花稅」,打擊炒風,紓緩市場對物業亢奮性的需求。
政府認為「特別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是穩定樓市健康發展的「非常時期、非常措施」。這些措施將有助整體香港持續發展,並滿足優先照顧香港永久居民的住屋需要的政策目的。
當此等措施改變既有的公平營商環境,令商界深受困擾時,政府又推出向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的「雙倍印花稅」,這無疑是火上加油。
政府推出壓抑樓市泡沫措施,卻延伸至非住宅物業市場,其背後動機令人難以理解。若是為了紓緩非住宅物業價格不合理地飈升,以減低營運成本,其成效會適得其反。其實「雙倍印花稅」在兩方面均會增加營運成本: 其一,有意置業人士為了避稅,會轉向租賃市場,租賃需求增加,自然推高租金,繼而增加營運成本;其二,業主希望收回投資成本(包括多交納的印花稅),長遠來說,勢必推高租金及物業價格。
雖然「雙倍印花稅」用意是遏止炒風由住宅物業蔓延至非住宅物業,但卻間接窒礙公司購買物業自用及作長遠投資。或許我們應該參考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於2013年推出向工業物業徵收「賣家印花稅」(Seller's Stamp Duty),類似香港的「特別印花稅」,以遞減形式計算,用以遏止短炒。如賣家在一年內出售工業物業,須繳交15%賣家印花稅;如在兩年內出售,須繳交10%;如在三年內出售,須繳交5%;超過三年則免交。
上述新加坡措施是一個可行方案,既遏止短炒,又顧及用家和長遠投資者的需要,商界包括中小企均認為港府應參考修改現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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