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迎春 國際問題專家
近日來,越南出動包括軍用船舶在內的大批船隻,強力干擾中方企業在中國西沙群島中建島附近海域開展的鑽探作業,主動、強力衝撞中國現場護航的安保船舶。上述行為嚴重威脅海上鑽井平台的安全和我國石油企業員工的生命,侵害了我國執行海上執法任務的政府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的管轄權。
中越之間存在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爭議,在西沙群島則不存在任何爭議。中國的西沙群島與越南海岸之間的海域需要劃界,但是此次中方的企業進行鑽探活動的作業海域距西沙群島的中建島僅17海里,距離越方海岸線150海里。因此,兩國之間無論如何劃界,上述海域都顯然屬於毫無爭議的中國近海海域,不存在任何主張重疊的可能性。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和第60條的規定,中國對該海域內的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管理具有專屬的主權權利;對於該海域內的包括鑽井平台在內的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擁有專屬的管轄權。
越方借口兩國尚未進行海域劃界,就將兩國之間的整個海域作為爭議海域、進而干擾中國企業的近海作業,既違背現實、常識和常理,也不符合國際實踐,更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曲解,開創了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對正常的海上作業秩序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
越方動用武裝船隻衝撞中國海警船等政府公務船,是嚴重挑釁行為。越方在毫無爭議的中國管轄海域內干擾中方正常的油氣勘探作業,侵害了中國對本國管轄海域內自然資源的專屬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越方對其違反國際法的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中方當然也享有根據國際法採取相應的反制措施的權利。
此外,1988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並於1992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中越雙方均已批准加入上述兩個公約。對於兩公約規定的危及海上航行安全和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的任何行動,中國有權依據上述公約的規定,行使管轄權並進行制裁。
越方在距離中建島僅17海里的中國近海內,出動武裝船隻衝撞中方船隻,頗有大動干戈、兵臨城下之勢。這一魯莽、冒險行為,完全沒有考慮中越關係的大局和兩國正在推動的全方位合作所需要的良好氛圍和環境,嚴重損害兩國的政治互信。越方試圖通過把事情鬧大的方式迫使中國放棄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危險的,也不可能得逞,相反卻有可能讓自己陷入無法收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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