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資深評論員
立法會亂象已極。今年5月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立法會的答問大會,因「長毛」被逐而不離場,導致會議腰斬。7月4日,23位反對派議員又趁立法會答問大會之際,高舉「真普選,無篩選」的標語,並拉隊離場,向政府「宣戰」,黃毓民又趁混亂向梁振英投擲玻璃杯,碎片滿地,特首辦報警,會議一度暫停。
議員豁免不包括刑事犯罪
但與上回不同的是,這次會議沒有腰斬。23名抗議離場的反對派議員,還與激進議員黃毓民、陳偉業、陳志全劃清界線,譴責暴力。黃毓民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議員不能因為違法而免責,黃毓民知道警方找他,也已自動投案。但他似乎不清楚議員的豁免,僅限於議會內的發言,不包括刑事犯罪,被記者追問時,還振振有辭,看來警方要對他進行「公民」教育。
近幾年來,香港的反對派議員越來越不講道理。就選舉結果而言,與埃及、泰國的反對派並無二致。梁振英經選舉產生、由中央任命,在1,200名選舉委員會中,獲得689張票,佔57.4%,並不算少,卻無端被質疑。美國選舉人團選舉總統,在538選舉人票中,得到270張(不到50.2%)就合法當選,不會有人說閒話。2000年的共和黨小布什、民主黨的戈爾競選,戈爾的普選票比小布什多了50萬張,但小布什得到271張選舉人票,戈爾得266張選舉人票,只少了5張,小布什卻當選美國總統。美國選民接受投票結果,不再質疑,為何香港的反對派議員不接受。這說明香港的反對派議員枉為議員,還不如美國普通選民的覺悟和見識。
出席會議是議員應當履行的職責,議員「有料」,大可通過發言提出批評。集體離場抗議,說明「無料」。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2)項就明確議員無故3個月不出席會議,就要喪失資格,如果他們集體離場3個月,就統統喪失資格。少了借故吵鬧的反對派議員,效率可能更高。
基本法可限制搞事議員
有人擔心,立法會得不到反對派議員的支持,就難以運作,這未免杞人憂天。筆者並不擔憂,理由有二:一是反對派議員捨不得議席,議席對他們「搞搞震」有重要作用,他們的名字前還冠以「尊敬的」稱號,還有豐厚的議員收入,他們捨不得被開除資格。被開除了,他們就沒有機會表演了,餓着肚皮,表演起來未免乏力。二是香港基本法的設計就考慮了反對派議員不合作的情形,只要建制派議員過半,議會可以照常運作。在全體議席為70席的情況下,只要建制派議員不少於35席,就不必擔心立法會停擺。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的,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這是行政長官最重要的一項行政管理權,是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和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基本行政行為和重要途徑。
2014年「七一遊行」後,立法會的反對派議員要求行政長官回應所謂電子「公投」的所謂「公民提名」訴求,否則不但要採取「拉布」的手段,而且要採用全體缺席的方法,拒絕與政府合作。天要下雨,反對派議員要離場,實在無奈,難道地球就不再轉了?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長官通過行政命令來執行香港基本法和有關法律、維持行政管理權,尤有必要。
當然,對於需要立法會合作的事項,對於刑事法律和限制人權的法律,行政長官不宜只靠行政命令進行管治。筆者也不提倡甩開立法會來維持管治,有建制派議員的支持,加上行政長官還可以發佈行政命令實施政府政策,維持有效管治,反對派議員萬萬不要高估了自己,低估了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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