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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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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基本法教材和評論出了什麼問題?


宋小莊 法學博士

「法政匯思」只批評中學基本法教材「政治灌輸」、「觀點偏頗」,實際上自己卻在誤導、歪曲「一國兩制」,推銷錯誤的政治主張,恐非研究學問之道。要知道香港法律界對香港基本法有哪些誤區,可以從「法政匯思」的分析知其端倪,簡單明了。

今年 4月,香港教育局推出中學生基本法教育視像教材,「法政匯思」對該教材提出評論,教協又為「法政匯思」搖旗吶喊。對香港基本法的研究者而言,教材、評論、鼓吹三方的水平都較低,相當於粗通文墨的水平,說了很多自以為很重要的但未必能懂,又可能是錯誤的話。香港基本法雖然文字簡單,但涉及憲法學、國際法學、法理學、政治學、外交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律解釋學等廣泛領域。從公開的資料推斷,教材的撰寫者和評論者,都缺乏有關內容的基礎知識,無甚高論,就誇誇其談起來。缺乏國際法的修養,卻要談起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不知道法律的各種不同性質的效力,就放言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對不同法系的基本制度毫無研究,就說起大陸法、普通法如何如何的事;對內地憲法是門外漢,偏要提出限制全國人大的法律地位職權的主張等等,皆屬此類。

「法政匯思」歪曲「一國兩制」

一位外科醫生,如沒有學過解剖學,不懂心臟外科,對麻醉、生理、病理等學科全不知情,就不要為心臟搭橋操刀,否則就是亂彈琴,要出人命。就上述若干事例而論,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既是政策和法律的關係,又是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係,還涉及憲法和法律的關係。法律的實施,是屬於法理學討論的課題。不同法系法律之間的特徵,是比較法的學問。全國人大的地位、職能,是憲法學的重點,靠「法政匯思」三言兩語分析,說得清楚嗎?用普通話念,「法政匯思」是「法政會死」,實在不是好兆頭。教育局的教材是給中學生用的,字數篇幅有限,說不清楚,是水平不夠,但情有可原。連香港的律師、大律師、法官們都會搞錯,教材有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未請有關的專家撰稿、審稿,是特區政府教育局應當檢討的。但到底如何才能把事情說得清楚,評論者應當持理解的態度,並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只批評別人「政治灌輸」、「觀點偏頗」,但實際上自己卻在誤導、歪曲「一國兩制」,推銷錯誤的政治主張,恐非研究學問之道。內地法學界要知道香港法律界對香港基本法有哪些誤區,可以從「法政匯思」的分析知其端倪,簡單明了。

教材「單元一主題二」有一例,被引述和分析的字數最少、可能爭議不算大,可作為說明。該教材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全國適用,但按憲法第 31條制定《基本法》,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為依歸。」這一段話,是不懂裝懂。而「法政匯思」的分析卻是「教材應提醒學生,根據《基本法》第 18條除了在《基本法》附件三訂明的全國性法律,其他中國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這一段話,是有意誤導。分析起來,問題可多了。

刻意隱瞞 當憲法不存在

「法政匯思」的失誤是:(一)教材提到憲法,「法政匯思」卻避而不談,就是有意隱瞞,當作憲法不存在。這是有誤導性的,試圖表示「憲法不在香港特區適用,也不在香港特區發生法律效力」,這當然是不當的。理由是:

1、憲法序言最後一段明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可能被忽略,「法政匯思」頻繁地批評教材忽視聯合聲明,但自己卻忘記了作為制定香港基本法依據的憲法。同樣有盲點,是五十步笑一百步。

2、根據《基本法》序言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區的依據是憲法第 31條,但可以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政府和中央軍委的組成和職權都是由憲法的不同條文規定的。

(二)「法政匯思」要求教材提醒學生香港基本法第 18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區的實施程序,是無可厚非的,但具有片面性。理由是:

1、第 18條第 2款提到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兩個程序。

2、第 18條第 3款提到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正常程序,第 18條第 4款還提到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的非常程序。

3、由於憲法本身是香港基本法制定依據(序言第 3段),而不僅僅是第 31條。作為母法,憲法也可以在香港特區實施。

4、法律具有屬地的效力、屬人的效力、屬事(物)的效力和屬時的效力四種,在香港特區實施,只是指發生屬地的效力,但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並不是不可能發生屬人的效力和屬事的效力。

香港可根據全國性法律制定政策

批評了「法政匯思」的觀點之後,也要批評教材的失誤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全國適用」,此話對,但不完整。根據「一國兩制」的國策和憲法第31條的規定,憲法涉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條文不在香港特區使用。哪些條文是屬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條文,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二)「按憲法第 31條制定《基本法》,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為依歸」,這是從香港基本法第 11條第 1款抄來的,但沒有抄好。還要認識到,這一條規定不能理解為「只能」條款或限制性條款,香港特區不但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來制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還可以根據憲法、根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根據其他全國性法律的屬事(物)效力、根據國家加入並在香港特區適用的國際公約,制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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